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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python-chinese] Fwd: [FSC] FreeBSD基金会副主席的一封信(关于GPL3的)

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32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8:32:43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limodou wrote:
> [...]
> >> BSD什么时候放弃过对代码的控制?!它的授权明确说明了每个人需要遵守什么,
> >> 仅有的一次变动是1999年减少了一项限制。BSD从不把不自由的东西说成是"自由"
> >> 的。BSD的哲学是物尽其用,而不是制造对立。
> >
> > 这本来就是哲学不同,不能说不制造对立就是好或不好.首先是哪里有对立,为什么对立,对立之后谁会受益.同时要看站在谁的立场上来看.
>
> 请问GPL制造的对立对谁有益呢?

对立是你说的,所以我不知道,才有些一问啊.
>
> [...]
> >> 很遗憾,这只是GPL鼓吹者们一厢情愿的天真想法。
> >>
> >> 使用BSD代码的IronPort、Juniper、Cisco、Isilon等等这些公司,去grep一下
> >> FreeBSD的源代码,看看他们回馈了哪些东西?FreeBSD基金会使用的设备,又有多
> >> 少来自于那些使用FreeBSD代码的公司的慷慨捐赠?
> >
> > 有回馈当然是好事了,但这种回馈首先是自愿,另外是在你想公开发布时GPL有限
> > 制而已.如果你对别人的修改无所谓当然限不限制对你并不重要,但如果对于别人很
> > 重要,这种限制是否就有益了呢?从前提讲,你是在那人的成果基本之上做的修改,把
> > 它贡献出来是很正常的.不然,都不贡献的话,还会有谁会以源码形式提供让大家学
> > 习.所以不同的心态导致了采用不同的许可.有人是我反正是源码发布出去了,谁想
> > 干嘛干嘛,好坏与我无关.而有人是我的东西希望再发展,别人如果改了希望我能够
> > 得到,继续发展,但如果别人改了不给我源码怎么办?所以采用GPL来保护.
>
> 这只是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心态。

正是基于不同的心态,才有不同的选择.

>
> 源代码什么也不是,写一个软件,最重要的是其设计,成熟的开发组织中,编码过
> 程在整个软件过程中所占的比例,通常不会超过1/5。保护源代码能留住剩下的那
> 4/5价值吗?不能。
>
这是你的看法.如果你认为什么都不是你可以不去保护它,只保护你所谓的设计.这里可没有讨论项目如何组织,代码如何设计,只是源代码.至于你的开发过程,GPL不管.设计的结果就是源码,当然设计不完全是源码,至于要不要成果化,代码化,文档化,那是开发者的决定.对于文档也有相应的版权,只不过不叫GPL罢了.这里只说是源代码,与是否体现设计,重要程序无关.

> >> 即使RMS们所攻击的微软公司,同样在赞助采用BSD授权的xorp项目,来支援更多的
> >> 路由协议标准。
> >
> > 利益驱使很正常.
>
> 呵呵
>
> >> 一些人撰写程序是为了挣钱养家糊口,另一些人写程序则是为了成就感和快乐,开
> >> 源帮助这两种人找到了合作的契合点。
> >
> > 与主题无关.
> >> 当然,还有一些人写程序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一些政治抱负。这本没有问题,可
> >> 是,我们凭什么相信一个在80年代把别人代码据为己有,然后又反咬一口到处说那
> >> 个人"背叛了自由软件事业"的人的人品呢?
> >>
> > 这句话是谁说的,不是我.而且属于对人的看法与GPL本身无关.
>
> RMS.

RMS也是人嘛.要客观的看待一个人.
>
> >> 伪自由许可对人们的限制要比开源许可"宏观、深入得多"。版权原本就是建立在人
> >> 性中自私自利等阴暗面上的东西,人类有历史以来,从正确的出发点出发,都难免
> >> 会误入歧途,一个依赖于所有他自己都认为是不合理的东西的基础上的许可证,无
> >> 论如何标榜其"自由",但光说不练,终究还是一纸空文。
> >>
> > 伪自由从何而来.所谓限制建议列举清楚,有没有文字上的东西,还是个人情感?说
> > 到版权,在没有Bill叔发出的公开信还真没有版权这个东西.越是有版权越是限制你
>
> 不好意思,伯尔尼公约制定的时候恐怕Bill的老爸还没出生呢,版权的概念出现的
> 就更早。
>
这里的版权不是泛指.

> 为什么说是伪自由,我之前的邮件中已经说得很清楚。搜索一下"粥"。
>
正是看过不赞同.个人持保留观点.

> > 拷贝,发行等的权利.GPL难道说不让你下载,不让你看程序,不让你拷贝,不让你修
> > 改.而且它说的不是针对所有软件,是针对采用了GPL的软件而言.GPL只是自由版权
> > 的一种,FreeBSD也是其中一种.这种自由是不是也是你说的伪自由呢?至于合理性不
>
> 拜托FreeBSD不是什么"自由版权"。

我所说的FreeBSD当然是指FreeBSD的版权了,只是省略了而已.你认为它不是自由版权?

>
> > 知你是从RMS本人出发还是从GPL文本本身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出发?光说不练是说GPL
> > 没人用还是什么意思.有太多不明白的地方啦.建议再仔细解释一下,让我等学习学习.
>
> 光说不练是说FSF从未在英美法系法庭起诉过违反GPL的案例。他们在骗取fans们的
> 热情,但并不为推广GPL进行工作。
>
这还是执行层面的事.建立法律与执行法律是有差别的.而且众多的Fans也是为了理解,不是为了几个官司吧.当然如果能够执行是最好的.不过许多自由版权已经将这种法律诉讼的机会都丢掉了就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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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33

lvhongqing2008 lvhongqing2008在sohu.com
星期三 九月 5 18:33:01 HK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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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dºÍGPL¶¼ÊÇÓÅÐãµÄ.ÎÒ¾ö¶¨ÒÔºóдÈí¼þ¾Í×¥ãÎ. 



lvhongqing2008
2007-09-05



·¢¼þÈË£º LI Xin
·¢ËÍʱ¼ä£º 2007-09-05 17:57:18
ÊÕ¼þÈË£º python-chinese在lists.python.cn
³­ËÍ£º 
Ö÷Ì⣺ Re: [python-chinese]Fwd: [FSC] FreeBSD»ù½ð»á¸±Ö÷ϯµÄÒ»·âÐÅ(¹ØÓÚGPL3µÄ)

limodou wrote:
> ËùÒÔÕÜѧ·½ÃæµÄÕùÂÛÊÇûÓÐÖ¹¾³µÄ.Äã¿ÉÒÔ²»ÈÏͬ,µ«Ò²²»ÄÜ×èÖ¹ÓÐÈËÈÏͬ.ÖÁÉ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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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Ä£¬ÎÒÃÇ´ÓÀ´Ã»ÓÐ×ö¹ýØâÇÔGPL´úÂ벢ɾ³ý°æȨÉùÃ÷µÄÊÂÇ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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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ӱȱȽÔÊÇ¡£×îÖøÃûµÄ±ãÊÇSCOºÍÁíÒ»¼Ò¹«Ë¾¹·Ò§¹·µÄÕ½Õù£¬SCO³öʾµÄÖ¤¾ÝÊÇʲ
ô£¿BPFµÄ´úÂëƬ¶Î¡£BPFÊÇʲô£¿Berkeley Packet Filter£¬ÕæÇÉ°¡£¬Á½·ÝÎļþÖÐ
¶¼²»Ô¼¶øͬµØÉÙÁËBSDÊÚȨ¡£

×î½üµÄÀý×ÓÊÇOpenHALµÄÒ»¸ö°æ±¾ÖÐɾȥÁËBSDÊÚ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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ºÜ±§Ç¸£¬Ô­»°¼ûGPL¹ØÓÚSourceµÄ¶¨Ò壬ÒÔ¼°µÚ5²¿·ÖConveying Modified Source
Versions.µÄc)С½Ú¡£ÖÁÓÚFAQ£¬Ã»Óз¨ÂÉЧÁ¦£¬ÎÒ½¨Òé´ó¼Ò»¹ÊÇ×Ðϸ¿´ÊÚȨ±¾Éíµ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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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ÊÇ˵˽ÓÐʹÓÃûÓйÜÄã,µ«ÊÇÈç¹ûÒª¹«¿ª·¢²¼¾ÍÐèÒª×ñÊØ.ËùÒÔÒ²ÊÇÓÐÌõ¼þ,²¢²»ÊÇÍêÈ«Ç¿ÖƵÄ.

Õâ¸ö˵·¨²»È·ÇС£Í¬ÑùÒýÓÃGPLÔ­ÎÄ£º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 ²»Í¬µÄÉùÒôµ±È»ÊǺõÄ,µ«ÊÇÏ£Íû½¨Á¢ÔڷǸöÈËÖ÷¹ÛÒâÖ¾Ö®ÉÏ,²¢ÇÒÒª½²ÊÂʵ,°ÚµÀÀí.

ÔÚ·¢ÑÔ֮ǰ£¬Ò²Çë°ÑËùÒýÓõÄ×ÊÁÏͨ¶ÁÒ»±é²ÅÍ×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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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38

Zoom.Quiet zoom.quiet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8:38:39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limodou wrote:
> > 商业软件与专有软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希望不要混为一谈.我已经转了一个我摘录的什么是自由软件的一封邮件,建议看一下,其中有一段说明我拷贝在
> > 这里:
> >
> > Free software does not mean non-commercial. A free program must be
> > available for commercial use, commercial development, and commercial
> > distribution. Commercial development of free software is no longer
> > unusual; such free commercial software is very important.
> >
> > 自由软件与商业软件并不矛盾,是否是自由软件在 http://www.gnu.org/philosophy/free-sw.html 这里写
> > 得很清楚,满足四个自由度的就是自由软件.商业软件只是商业化运作,如果满足四个自由度,一样是自由软件.
>
> 这是"自由"软件基金会对"自由"两个字的认知。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没有任何区别。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好象皇帝之一比是对 Linus 的,
RMS 是精神教皇了…………嗬嗬嗬

> > 除了GPL还有许多的自由软件.而且GPL主要是与专有软件相对立.对于采用GPL发布的软件,它特别注重在后续的衍生产品的自由保护,防止他人把
> > 本来自由的东西转为专有的.而这种保护并非是随意的要求别人也按照GPL来发布,主要是看它是否要进行公开发布.如果只是私下或内部使用,不需要按
> > GPL来发布,也就是说你并不发布它.但是想作为一个版本发布让别人使用,就要遵守GPL了.这些在FAQ中都有介绍.
>
> GPL鼓吹的是制造对立,而不是鼓励合作。无论是GPL或是开源软件,如果仅仅靠一
> 两个人的热情,而缺少资金和商业在背后的支持,能走多远,我相信只要参加过开
> 源项目的每个人都很清楚。
>
定语不能省,参加过"中国开源项目"的 ;)
资金和商业运作同GPL 并没有冲突,冲突的只是执行的人们的理解;

> GPLv3将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意志发挥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危险
> 做法。幸运的是,他们可以鼓吹GPLv3,我们同样可以用脚投票。
>
> > 而且GPL中也有关于兼容性的介绍,我了解还不深入,建议一同学习.不要一上来就很反感的样子.有时自由不是说我扔出去,别人怎么样都无所谓才叫自
> > 由.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还包括:我要告诉使用我软件的人,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你也有与我一样的自由,这个就已经不仅仅是自个儿一个人的事了,而且
> > 象Zoom.Quiet说的象病毒一样,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虽然它有些强制,但它是从知识的分享角度来考虑,与商业化不是一个概念.
>
> 兼容?199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宣布放弃BSD授权中的广告条款,以便让更多
> 的人(包括GPL软件)能够分享这些软件带给他们的价值。2007年,自由软件基金
> 会宣布GPLv3出炉,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包括其他开源团体)把更多的东西交给
> 他们。
>
> 自由不是施舍,而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
同版权一样,当你写下第一行著作时,相应的版权就已经产生了,
但是没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意识和机制,自由也就在天生那一刻起就不断离你而去了,
所以GPL 和 CC 都认识到,
软件自由和作品自由,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放弃版权,让更多的人使用;
GPL 不过更进一步, 要求"使用"GPL 代码的代码也必须转换成GPL 的;

>
> GPL在告诉你,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的同时,还告诉你,从今天开始你的东西也
> 是我的。这种做法就好比说一个饥饿的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在到处发粥,只是喝
> 这粥的条件是,你身上的东西也要卖掉做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
这种比喻太强迁了吧,
GPL 的感染是有前提的吧,是使用了GPL 的代码,而不是使用GPL的软件;
比如,俺的一个软件,通过 外部调用 的方法使用了 wget 软件,
那我的软件不必变成GPL的,
除非,我提取了 wget 的代码,混入我的工程,生产出新软件;

> 人不能只满足于喝碗粥。
>
> 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我们才能够明辨是非;技术只有被更多的人使用,才有可能
> 创造更多的价值。
>
这也是GPL 的初衷吧?
不过 GPL 更进一步,打通了未来时空里的自由保证;而已而已...

> > 之所以会有商业化就是专有化的误解,因为的确大多数的商业化的东西连开源都谈不上,更不要说是自由.但即使是如此,商业化与专有化仍然是两个不同的
> > 概念.
>
>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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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in LI <delphij在delphij.net>    http://www.delphij.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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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 http://share.zoomqui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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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s. usage OOo to replace M$ Office. http://zh.openoffice.org
Pls. usage 7-zip to replace WinRAR/WinZip.  http://7-zip.org
You can get the truely Freedom 4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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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41

Zoom.Quiet zoom.quiet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8:41:33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limodou wrote:
> [...]
> >> BSD什么时候放弃过对代码的控制?!它的授权明确说明了每个人需要遵守什么,
> >> 仅有的一次变动是1999年减少了一项限制。BSD从不把不自由的东西说成是"自由"
> >> 的。BSD的哲学是物尽其用,而不是制造对立。
> >
> > 这本来就是哲学不同,不能说不制造对立就是好或不好.首先是哪里有对立,为什么对立,对立之后谁会受益.同时要看站在谁的立场上来看.
>
> 请问GPL制造的对立对谁有益呢?
>
> [...]
> >> 很遗憾,这只是GPL鼓吹者们一厢情愿的天真想法。
> >>
> >> 使用BSD代码的IronPort、Juniper、Cisco、Isilon等等这些公司,去grep一下
> >> FreeBSD的源代码,看看他们回馈了哪些东西?FreeBSD基金会使用的设备,又有多
> >> 少来自于那些使用FreeBSD代码的公司的慷慨捐赠?
> >
> > 有回馈当然是好事了,但这种回馈首先是自愿,另外是在你想公开发布时GPL有限
> > 制而已.如果你对别人的修改无所谓当然限不限制对你并不重要,但如果对于别人很
> > 重要,这种限制是否就有益了呢?从前提讲,你是在那人的成果基本之上做的修改,把
> > 它贡献出来是很正常的.不然,都不贡献的话,还会有谁会以源码形式提供让大家学
> > 习.所以不同的心态导致了采用不同的许可.有人是我反正是源码发布出去了,谁想
> > 干嘛干嘛,好坏与我无关.而有人是我的东西希望再发展,别人如果改了希望我能够
> > 得到,继续发展,但如果别人改了不给我源码怎么办?所以采用GPL来保护.
>
> 这只是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心态。
>
> 源代码什么也不是,写一个软件,最重要的是其设计,成熟的开发组织中,编码过
> 程在整个软件过程中所占的比例,通常不会超过1/5。保护源代码能留住剩下的那
> 4/5价值吗?不能。
>
> >> 即使RMS们所攻击的微软公司,同样在赞助采用BSD授权的xorp项目,来支援更多的
> >> 路由协议标准。
> >
> > 利益驱使很正常.
>
> 呵呵
>
> >> 一些人撰写程序是为了挣钱养家糊口,另一些人写程序则是为了成就感和快乐,开
> >> 源帮助这两种人找到了合作的契合点。
> >
> > 与主题无关.
> >> 当然,还有一些人写程序仅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一些政治抱负。这本没有问题,可
> >> 是,我们凭什么相信一个在80年代把别人代码据为己有,然后又反咬一口到处说那
> >> 个人"背叛了自由软件事业"的人的人品呢?
> >>
> > 这句话是谁说的,不是我.而且属于对人的看法与GPL本身无关.
>
> RMS.
这属于逸事了吧, RMS 的FSF是纯粹的民间组织,
没有公司的直接控制,主流媒体的话语权,
俺想也只能四处"反咬"来明确立场了?
嗬嗬嗬...

>
> >> 伪自由许可对人们的限制要比开源许可"宏观、深入得多"。版权原本就是建立在人
> >> 性中自私自利等阴暗面上的东西,人类有历史以来,从正确的出发点出发,都难免
> >> 会误入歧途,一个依赖于所有他自己都认为是不合理的东西的基础上的许可证,无
> >> 论如何标榜其"自由",但光说不练,终究还是一纸空文。
> >>
> > 伪自由从何而来.所谓限制建议列举清楚,有没有文字上的东西,还是个人情感?说
> > 到版权,在没有Bill叔发出的公开信还真没有版权这个东西.越是有版权越是限制你
>
> 不好意思,伯尔尼公约制定的时候恐怕Bill的老爸还没出生呢,版权的概念出现的
> 就更早。
>
> 为什么说是伪自由,我之前的邮件中已经说得很清楚。搜索一下"粥"。
>
> > 拷贝,发行等的权利.GPL难道说不让你下载,不让你看程序,不让你拷贝,不让你修
> > 改.而且它说的不是针对所有软件,是针对采用了GPL的软件而言.GPL只是自由版权
> > 的一种,FreeBSD也是其中一种.这种自由是不是也是你说的伪自由呢?至于合理性不
>
> 拜托FreeBSD不是什么"自由版权"。
>
> > 知你是从RMS本人出发还是从GPL文本本身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出发?光说不练是说GPL
> > 没人用还是什么意思.有太多不明白的地方啦.建议再仔细解释一下,让我等学习学习.
>
> 光说不练是说FSF从未在英美法系法庭起诉过违反GPL的案例。他们在骗取fans们的
> 热情,但并不为推广GPL进行工作。
>
>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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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43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星期三 九月 5 18:43:57 HKT 2007

limodou wrote:
>> GPL制定出来,而不遵守GPL的企业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伤害的是整个开源
>> 社区。GPL没有经过英美法系法庭的检验,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个问号。
> 
> 对于理解法律的人法律就是准则,对于不懂或不想遵守法律的人,法律就是废纸.
> 对于不遵守的没有受到制裁,不公是GPL如此,FreeBSD不也一样吗?美法系检验,这个
> 我不清楚,FreeBSD有吗?制定法律,当然希望能够执行了.但是执行不力或无法执行

有。作为参与签署USL v BSDI诉讼谅解备忘录的一方,FreeBSD参与了相关诉讼。

http://cm.bell-labs.com/cm/cs/who/dmr/bsdi/bsdisuit.html

>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中国还少吗?但因为执法不力或无法执行,就放弃制定的权
> 力吗?我想不会,FreeBSD不会,GPL也不会.

我国法律(也包括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有有效期限制的。不追
究就是放弃,只是嘴上是否承认而已。

[...]
>>> 不得人的事.你认为这个地主不好,不是还有许多其它的地主吗?你可以找不用交粮
>>> 食的地主,这世界上的地主多的是,GPL地主只是其中一种而已.
>> GPLv3要求的可不仅仅是代码公开了,不要转移话题。
> 
> 上面是本人个人感受.希望你能够把不仅仅是代码公开了的部分与我一起分享.让我们大家更好的理解GPLv3.

这个GPLv3上面写得很清楚,至于这种想法,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http://www.billxu.com/friend/rms/zeuux.rms.anti.drm.cn.html

很遗憾,GPLv3的制定者显然忽视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一些负面影响。

>>> 所谓对立我看不出来,它与商业化并不矛盾呀.如果你认为我不能GPL,随便你.但
>> 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许这个人很邋遢,或者做了一些并不违反法律的事情)一
>> 夜之间被宣布为有罪,因为皇帝看他不爽,这不是对立是什么?
> 
> 你仍然可以使用原来的GPL2版本,没有限制你.这怎么叫对立?这只能说是滥用法律而已.

GPLv3不仅是一个新授权,它还有一群在背后推动的人。作为RMS的传声筒,FSF不
顾部分gcc开发人员的反对,宣布gcc 4.2.1是最后一个GPLv2的版本,并放弃了gcc
4.2分支。

[...]
>> 最近的例子是OpenHAL的一个版本中删去了BSD授权。
>>
> 
> 所以说你的说法是误于人,而不是源于GPL本身.这一点我可以理解.再好的法律,
> 大家不遵守让人不爽是事实,但是也一样有遵守的人,至于多少我并不清楚,但并不
> 能说明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也可能出在无人执法,执法不严等环节上.不过这不能
> 决定法律本身的好坏.

执行不了的法律便是不好的法律,因为法律关注和约束的是 *结果*。

>> 本次FreeBSD基金会关于GPLv3的声明,其重点在于帮助大家认知GPLv3与BSD授权在
>> 思维方式和操作上的巨大差别。
> 
> 同意啊.我从来没有说FreeBSD不如GPL,也没有说过GPL优于FreeBSD.我是两种都使用过的人.只是认为不同的软件根本我本人的意愿我会采用不同的许可许来进行保护.
>>> 你的权利和责任,非要向上撞,撞痛了还说人家不好,队伍不好带啊.GPL从来没有说
>>> 过你的东西就是我的,原话在下面:
>> 很抱歉,原话见GPL关于Source的定义,以及第5部分Conveying Modified Source
>> Versions.的c)小节。至于FAQ,没有法律效力,我建议大家还是仔细看授权本身的
>> 正文。
> 
> 不明白,FAQ怎么就不算.许多法律不都有解释权力规某某的吗?条款本身不能可细

GPL或者FAQ里面哪里写了FAQ是GPL的 *法律意义上的* 解释?

另外,据我所知,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法官和判例能够视作“解释”。

> 到每一个场景和实例,需要有补充,很正常的一种做法.除非不是官方的.我认为一样
> 有效.除非它本身就是错的.

一个法律文书如果经常发生变化的话,是会给人带来很多困扰的。许可证是一种合
同,实践上这种法律文书很少会以补充条款或新版本的方式增加约束。

>> [...]
>>> 是说私有使用没有管你,但是如果要公开发布就需要遵守.所以也是有条件,并不是完全强制的.
>> 这个说法不确切。同样引用GPL原文:
>>
>>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
> to the public 如何理解.至于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ties as
> well这个要看发布软件时还附带没有其它的声明.所以哪里不确切?

"to the public" 本身就是一句很模棱两可的话。一般的判例中,如果一家公司与
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那么在这份合同之下将产品发布给另一方便是"to
the public“。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说的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
系不同,其他行为也可能被认为是 "propagation"。

我说的不确切的意思是”私有使用“的定义要比GPL中提到的模糊,这种说法容易给
其他人带来误解。比较接近GPL原意的定义,我认为这个更接近一些:”如果软件没
有向第三方扩散,则允许不发布其源代码。“

>>> 不同的声音当然是好的,但是希望建立在非个人主观意志之上,并且要讲事实,摆道理.
>> 在发言之前,也请把所引用的资料通读一遍才妥当。
>>
> 也适用于你.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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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52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8:52:44 HKT 2007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这么说我可以以Apache License重新发布GPLv3许可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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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8:55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星期三 九月 5 18:55:34 HKT 2007

Zoom.Quiet wrote: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没有任何区别。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我觉得这很可笑,说兼容怎么着也得有个联合声明,最低限度也得是个法律专业人
士吧。正常的法律评估耗时少说也得两三个月,怎么刚发布两天就有人跳出来了?

> 好象皇帝之一比是对 Linus 的,
> RMS 是精神教皇了…………嗬嗬嗬
> 
[...]
>> GPL鼓吹的是制造对立,而不是鼓励合作。无论是GPL或是开源软件,如果仅仅靠一
>> 两个人的热情,而缺少资金和商业在背后的支持,能走多远,我相信只要参加过开
>> 源项目的每个人都很清楚。
>>
> 定语不能省,参加过"中国开源项目"的 ;)
> 资金和商业运作同GPL 并没有冲突,冲突的只是执行的人们的理解;

GPL制造的对立不一定是和商业运作的对立吧?

>> GPLv3将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意志发挥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危险
>> 做法。幸运的是,他们可以鼓吹GPLv3,我们同样可以用脚投票。
>>
>>> 而且GPL中也有关于兼容性的介绍,我了解还不深入,建议一同学习.不要一上来就很反感的样子.有时自由不是说我扔出去,别人怎么样都无所谓才叫自
>>> 由.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还包括:我要告诉使用我软件的人,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你也有与我一样的自由,这个就已经不仅仅是自个儿一个人的事了,而且
>>> 象Zoom.Quiet说的象病毒一样,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虽然它有些强制,但它是从知识的分享角度来考虑,与商业化不是一个概念.
>> 兼容?199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宣布放弃BSD授权中的广告条款,以便让更多
>> 的人(包括GPL软件)能够分享这些软件带给他们的价值。2007年,自由软件基金
>> 会宣布GPLv3出炉,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包括其他开源团体)把更多的东西交给
>> 他们。
>>
>> 自由不是施舍,而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
> 同版权一样,当你写下第一行著作时,相应的版权就已经产生了,
> 但是没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意识和机制,自由也就在天生那一刻起就不断离你而去了,
> 所以GPL 和 CC 都认识到,
> 软件自由和作品自由,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放弃版权,让更多的人使用;
> GPL 不过更进一步, 要求"使用"GPL 代码的代码也必须转换成GPL 的;

s/转换/掠夺/g

>> GPL在告诉你,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的同时,还告诉你,从今天开始你的东西也
>> 是我的。这种做法就好比说一个饥饿的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在到处发粥,只是喝
>> 这粥的条件是,你身上的东西也要卖掉做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
> 这种比喻太强迁了吧,
> GPL 的感染是有前提的吧,是使用了GPL 的代码,而不是使用GPL的软件;
> 比如,俺的一个软件,通过 外部调用 的方法使用了 wget 软件,
> 那我的软件不必变成GPL的,
> 除非,我提取了 wget 的代码,混入我的工程,生产出新软件;

拜托好好读一下GPL原文: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 人不能只满足于喝碗粥。
>>
>> 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我们才能够明辨是非;技术只有被更多的人使用,才有可能
>> 创造更多的价值。
>>
> 这也是GPL 的初衷吧?
> 不过 GPL 更进一步,打通了未来时空里的自由保证;而已而已...

GPL打通的是通往GPL的保证。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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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14

Zoom.Quiet zoom.quiet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14:05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limodou wrote:
> >> GPL制定出来,而不遵守GPL的企业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伤害的是整个开源
> >> 社区。GPL没有经过英美法系法庭的检验,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个问号。
> >
> > 对于理解法律的人法律就是准则,对于不懂或不想遵守法律的人,法律就是废纸.
> > 对于不遵守的没有受到制裁,不公是GPL如此,FreeBSD不也一样吗?美法系检验,这个
> > 我不清楚,FreeBSD有吗?制定法律,当然希望能够执行了.但是执行不力或无法执行
>
> 有。作为参与签署USL v BSDI诉讼谅解备忘录的一方,FreeBSD参与了相关诉讼。
>
> http://cm.bell-labs.com/cm/cs/who/dmr/bsdi/bsdisuit.html
>
> > 这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在中国还少吗?但因为执法不力或无法执行,就放弃制定的权
> > 力吗?我想不会,FreeBSD不会,GPL也不会.
>
> 我国法律(也包括一些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是有有效期限制的。不追
> 究就是放弃,只是嘴上是否承认而已。
>
delphij 弓虫哪! 大家的讨论都很克制,而且言之有物,
俺承认,俺是粪青,相信理想的东西:

软件专利是生化武器(1)--狗不叫,性乃迁
编程的爱好和一台笔记本软件专利是生化武器(1)linux编程的几本好书博客博客中国博客动力blog blogdriver blogger 中国.
mswidows.bokee.com/530583.html - 12k - 类似网页
(已经被和谐了)
全文引述:"""
我试图解释为什么软件专利对于开源软件以至整个软件世界来说都是致命的。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最近Microsoft对一个叫软件专利的东东分外感兴趣。它的大当家Gates
扬言要在2005年搞出上千个软件专利来;二当家Ballmer则放言Linux至少侵犯了200多个
软件专利。当看到这些报道时,我从心底泛起阵阵寒意,因为可以想像到M$又要干什么坏
事了。
  在中国,与软件有关的知识产权人们一般只关心版权,专利权基本不提及,以前在法学
界甚至有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软件不能授予专利。我在2002年毕业时的论文就是写软
件专利的,当时有人都觉得很奇怪。这个说法不是没有来由的。专利本来是保护某种技术
方案的,对于一些科学、数学原理是不能保护的,否则麦克斯韦把他的那几个公式弄成专
利,凡是与电磁有关的产业都得给他上供:)。软件里面的那些算法之类的东东,让人特
别容易联想到这些专利制度中犯禁的东西。Algorithm?不就是数学书中的一个词么,软
件里面包含这些东东,怎么能申请专利呢?人们心目中,专利应该是那些奇形怪状的机床
、机器之类:)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但是从来没有人说硬件不能申请专利。而任何一个学
CS的人都知道,计算机世界中,软件和硬件可以互相替代的。所以,一个软件不能申请专
利,把它固化到硬件上,就可以了。这样,禁止软件申请专利还有什么意义呢?在1981年
,美国的法律政策第一次出现了松动,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了。到了90年代网络热的时候
,许多很平常的网上销售系统之类的,都申请了专利,现在美国的软件专利多的不可胜数
。知识产权制度这东西,美国一感冒,别的国家起码也得打个喷嚏。日本、欧洲也跟着开
始承认软件专利。中国也应势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开始拓展以前计算机相关发明专
利的范围了。

  但是,软件专利是个可怕的东西。我把它比作软件法律世界中的一种癌,或者一种破坏
性很强的病毒。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软件有三个层次:
1 软件的功能,feature
2 软件实现的技术和思路
3 软件的源码、文档和可执行程序

  软件的版权只能垄断第3层次的东西,对于第1,2层的东西基本是管不着的,因为版权
保护有一个"只保护具体的表达,而不保护其内涵思想"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你借鉴另一
个软件的技术和思路,自己独立写出全部源代码,生成一个功能相同的软件,是毫不侵犯
另一个软件的版权的(当然这种借鉴不能达到"反向工程"的程度)。大家认为这样很正
常,很自然。即使是开源软件,也不反对现有版权制度的有效性,而只是反对某些公司利
用这种制度私藏代码发大财。反对的办法就是在现有版权制度的框架下设计出巧妙的GPL
。为什么说GPL很巧妙呢,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这里有一个巧妙的无限递归(infinite
 recursive)。它的大意是说:hey,这是一个软件的源代码,你可以随便用它,唯一的
条件是你也接受我这个规则。写一段代码来表示,就是:
GPL()
{
    you may use it freely;
    GPL();
}
  这样,短短的一段授权,在现有版权制度下,经过无穷递归后,有无限个环节的法律效
力,以确保软件开源的实现。
当我第一次理解了它的含义后,我有点被逗乐了。真鬼,不是写程序和学CS的人肯定想不
出这样一个巧妙的东西。我又想起那个搞笑的Gnu' Not Unix来了。有异曲同工之妙。
可以看出,软件版权制度并不能太大的损害软件的自由,因为它比较灵活,可以变通。

  软件专利就不一样了。首先,专利需要向国家申请。不像版权,你只要自己写出来,上
面在写个Copyright之类(其实这个也不是必须的),你就已经有版权了。这是一种天然
权利。申请专利则意味着你要填写专利局的各种复杂的表格,制作烦冗的申请书说明书,
排队(所以产生了专利代理人,收钱来替人干这些烦人也陌生的事情),等待漫长的公开
时间,而且并不是每个专利局都像伯尔尼专利局一样有爱因斯坦这样的专利审查员。专利
被授予之后,每年还得交不菲的专利维持费(它是逐年递增的),可以说,如果个人申请
专利的话,是很难承受这种费用的。既然弄一个专利这么麻烦,为什么还要弄呢?答案就
在上面所说的软件的三个层次中。

  任何一个有商业头脑的人都会想到:如果能垄断第1、2层的东东的话,那可就肥大发了
。我做了一个软件,采用了某种技术方法,别的人就不能再使用相似的技术方法;我的软
件有某项功能,别的软件就不允许实现这样的功能,那么人们只要想用这个功能就得找我
的软件。这是每一个软件厂商梦想的事情。软件专利应运而生,right,它就是来干这个
的!
                                    To be continued
"""

M$ 早已开始专有化软件设计思想,等等代码以上的东西,
再连代码都不保卫,更加没有自由了哪;
"为什么升级到GPL第3版"
http://blog.cathayan.org/item/1621

有述,v3 和 v2 以及其它许可的共存是特别设计了的,是鼓励的,
gcc 的事儿,俺不清楚,
不过独裁在很多时候比民主有效率那,
当然的,RMS 的持拗是出名的,是令人痛恨的,
但是其整体行径是抛却一切私人功利来追求理想的 -- 也许是不确切的个人印象 -- 脾气不好,人品绝对没有问题的吧 ;)


> [...]
> >>> 不得人的事.你认为这个地主不好,不是还有许多其它的地主吗?你可以找不用交粮
> >>> 食的地主,这世界上的地主多的是,GPL地主只是其中一种而已.
> >> GPLv3要求的可不仅仅是代码公开了,不要转移话题。
> >
> > 上面是本人个人感受.希望你能够把不仅仅是代码公开了的部分与我一起分享.让我们大家更好的理解GPLv3.
>
> 这个GPLv3上面写得很清楚,至于这种想法,可以看看这篇文章:
>
> http://www.billxu.com/friend/rms/zeuux.rms.anti.drm.cn.html
>
> 很遗憾,GPLv3的制定者显然忽视了除此之外的其他一些负面影响。
>
> >>> 所谓对立我看不出来,它与商业化并不矛盾呀.如果你认为我不能GPL,随便你.但
> >> 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许这个人很邋遢,或者做了一些并不违反法律的事情)一
> >> 夜之间被宣布为有罪,因为皇帝看他不爽,这不是对立是什么?
> >
> > 你仍然可以使用原来的GPL2版本,没有限制你.这怎么叫对立?这只能说是滥用法律而已.
>
> GPLv3不仅是一个新授权,它还有一群在背后推动的人。作为RMS的传声筒,FSF不
> 顾部分gcc开发人员的反对,宣布gcc 4.2.1是最后一个GPLv2的版本,并放弃了gcc
> 4.2分支。
>
> [...]
> >> 最近的例子是OpenHAL的一个版本中删去了BSD授权。
> >>
> >
> > 所以说你的说法是误于人,而不是源于GPL本身.这一点我可以理解.再好的法律,
> > 大家不遵守让人不爽是事实,但是也一样有遵守的人,至于多少我并不清楚,但并不
> > 能说明法律本身就存在问题.也可能出在无人执法,执法不严等环节上.不过这不能
> > 决定法律本身的好坏.
>
> 执行不了的法律便是不好的法律,因为法律关注和约束的是 *结果*。
>
> >> 本次FreeBSD基金会关于GPLv3的声明,其重点在于帮助大家认知GPLv3与BSD授权在
> >> 思维方式和操作上的巨大差别。
> >
> > 同意啊.我从来没有说FreeBSD不如GPL,也没有说过GPL优于FreeBSD.我是两种都使用过的人.只是认为不同的软件根本我本人的意愿我会采用不同的许可许来进行保护.
> >>> 你的权利和责任,非要向上撞,撞痛了还说人家不好,队伍不好带啊.GPL从来没有说
> >>> 过你的东西就是我的,原话在下面:
> >> 很抱歉,原话见GPL关于Source的定义,以及第5部分Conveying Modified Source
> >> Versions.的c)小节。至于FAQ,没有法律效力,我建议大家还是仔细看授权本身的
> >> 正文。
> >
> > 不明白,FAQ怎么就不算.许多法律不都有解释权力规某某的吗?条款本身不能可细
>
> GPL或者FAQ里面哪里写了FAQ是GPL的 *法律意义上的* 解释?
>
> 另外,据我所知,在英美法系国家,只有法官和判例能够视作"解释"。
>
> > 到每一个场景和实例,需要有补充,很正常的一种做法.除非不是官方的.我认为一样
> > 有效.除非它本身就是错的.
>
> 一个法律文书如果经常发生变化的话,是会给人带来很多困扰的。许可证是一种合
> 同,实践上这种法律文书很少会以补充条款或新版本的方式增加约束。
>
> >> [...]
> >>> 是说私有使用没有管你,但是如果要公开发布就需要遵守.所以也是有条件,并不是完全强制的.
> >> 这个说法不确切。同样引用GPL原文:
> >>
> >>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 >>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 >>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 >>
> > to the public 如何理解.至于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ties as
> > well这个要看发布软件时还附带没有其它的声明.所以哪里不确切?
>
> "to the public" 本身就是一句很模棱两可的话。一般的判例中,如果一家公司与
> 另一家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那么在这份合同之下将产品发布给另一方便是"to
> the public"。
>
> "in some countries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说的是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
> 系不同,其他行为也可能被认为是 "propagation"。
>
> 我说的不确切的意思是"私有使用"的定义要比GPL中提到的模糊,这种说法容易给
> 其他人带来误解。比较接近GPL原意的定义,我认为这个更接近一些:"如果软件没
> 有向第三方扩散,则允许不发布其源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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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19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19:14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Zoom.Quiet wrote: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 没有任何区别。
> >>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
> >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 我觉得这很可笑,说兼容怎么着也得有个联合声明,最低限度也得是个法律专业人
> 士吧。正常的法律评估耗时少说也得两三个月,怎么刚发布两天就有人跳出来了?
>

显然不可能
apache是可以保留source再发布的,

在派生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我查了一下,以前是apache不兼容于GPLv2
也就是说,apache license以前不可以以GPLv2重新发布

新的GPLv3,Apache兼容了

Apache兼容GPLv3,但是GPLv3不兼容Apache

GPL本身仍然强制以GPL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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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35

Zoom.Quiet zoom.quiet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35:12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Zoom.Quiet wrote: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加了引号的 "捐赠" 可以解释一下,
感觉这里应该有相同的理解的...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 没有任何区别。
BSD 一向站在自由/开源软件的法律斗争前沿,
也很是食过法律的亏,
如何分析,看侍这方面的事儿,
dejphij 得扫扫大家的盲了 ;)

> >>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
> >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 我觉得这很可笑,说兼容怎么着也得有个联合声明,最低限度也得是个法律专业人
> 士吧。正常的法律评估耗时少说也得两三个月,怎么刚发布两天就有人跳出来了?
>
> > 好象皇帝之一比是对 Linus 的,
> > RMS 是精神教皇了…………嗬嗬嗬
> >
> [...]
> >> GPL鼓吹的是制造对立,而不是鼓励合作。无论是GPL或是开源软件,如果仅仅靠一
> >> 两个人的热情,而缺少资金和商业在背后的支持,能走多远,我相信只要参加过开
> >> 源项目的每个人都很清楚。
> >>
> > 定语不能省,参加过"中国开源项目"的 ;)
> > 资金和商业运作同GPL 并没有冲突,冲突的只是执行的人们的理解;
>
> GPL制造的对立不一定是和商业运作的对立吧?
>
对立是同其它不自由彻底的许可的对立,
但是并没有禁止混合使用哪?!

> >> GPLv3将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意志发挥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危险
> >> 做法。幸运的是,他们可以鼓吹GPLv3,我们同样可以用脚投票。
> >>
> >>> 而且GPL中也有关于兼容性的介绍,我了解还不深入,建议一同学习.不要一上来就很反感的样子.有时自由不是说我扔出去,别人怎么样都无所谓才叫自
> >>> 由.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还包括:我要告诉使用我软件的人,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你也有与我一样的自由,这个就已经不仅仅是自个儿一个人的事了,而且
> >>> 象Zoom.Quiet说的象病毒一样,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虽然它有些强制,但它是从知识的分享角度来考虑,与商业化不是一个概念.
> >> 兼容?199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宣布放弃BSD授权中的广告条款,以便让更多
> >> 的人(包括GPL软件)能够分享这些软件带给他们的价值。2007年,自由软件基金
> >> 会宣布GPLv3出炉,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包括其他开源团体)把更多的东西交给
> >> 他们。
> >>
> >> 自由不是施舍,而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
> > 同版权一样,当你写下第一行著作时,相应的版权就已经产生了,
> > 但是没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意识和机制,自由也就在天生那一刻起就不断离你而去了,
> > 所以GPL 和 CC 都认识到,
> > 软件自由和作品自由,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放弃版权,让更多的人使用;
> > GPL 不过更进一步, 要求"使用"GPL 代码的代码也必须转换成GPL 的;
>
> s/转换/掠夺/g
>
嗬嗬嗬,"掠夺"了什么呢?
怎么看,也就是掠夺了一些可能性,一些GPL 认为应该防止的可能性,
而这些可能性是大多数程序员无法前瞻的意识到的,
--注意,俺也意识不到,不过,俺相信RMS 不会害大伙;

> >> GPL在告诉你,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的同时,还告诉你,从今天开始你的东西也
> >> 是我的。这种做法就好比说一个饥饿的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在到处发粥,只是喝
> >> 这粥的条件是,你身上的东西也要卖掉做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 >>
> > 这种比喻太强迁了吧,
> > GPL 的感染是有前提的吧,是使用了GPL 的代码,而不是使用GPL的软件;
> > 比如,俺的一个软件,通过 外部调用 的方法使用了 wget 软件,
> > 那我的软件不必变成GPL的,
> > 除非,我提取了 wget 的代码,混入我的工程,生产出新软件;
>
> 拜托好好读一下GPL原文:
>
>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
> >> 人不能只满足于喝碗粥。
> >>
> >> 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我们才能够明辨是非;技术只有被更多的人使用,才有可能
> >> 创造更多的价值。
> >>
> > 这也是GPL 的初衷吧?
> > 不过 GPL 更进一步,打通了未来时空里的自由保证;而已而已...
>
> GPL打通的是通往GPL的保证。
>
GPL()
{
    you may use it freely;
    GPL();
}

嗬嗬嗬,是也乎!这点是其它许可没有声明的无限传染机制,
是RMS 利用现有版权法规制定的反版权的核心武器 !

> Cheers,
> --
> Xin LI <delphij在delphij.net>    http://www.delphij.net/
> FreeBSD - The Power to Serve!
>
>
>


-- 
'''Time is unimportant, only life important!
过程改进的目标不是高品质产品,而是促生靠谱的人的组织!
'''http://zoomqui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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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s. usage OOo to replace M$ Office. http://zh.openoffice.org
Pls. usage 7-zip to replace WinRAR/WinZip.  http://7-zip.org
You can get the truely Freedom 4 softw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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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52

Jiahua Huang jhuangjiahua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52:15 HKT 2007

既然你不在意保护,
何不干脆跟 zhpy 一样用 MIT 协议

在07-9-5,lvhongqing2008 <lvhongqing2008 at sohu.com> 写道:
> 看了这个讨论,我倒不知道该怎么写代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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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54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54:14 HKT 2007

> >
> GPL()
> {
>     you may use it freely;
>     GPL();
> }
>
> 嗬嗬嗬,是也乎!这点是其它许可没有声明的无限传染机制,
> 是RMS 利用现有版权法规制定的反版权的核心武器 !
>

客观的说你讲到这里已经有过了
我不知道你前面提到的尊重多元化跑什么地方去了.

我觉得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限制存在

GPL本质上只是一个专有协议而已

它通过限制
必须**
一定要**
你不能**

而且完全的排斥其他协议(其他协议兼容于GPL,GPL不兼容于别人).
唯我独尊,剥夺以其他许可发布的权力.
很大程度上和专有软件一样妨碍了技术的传播

除了面向开发人员的限制以外,
最终的使用者免费使用也得不到保证

和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为了它所服务的商业集团服务而已.

但是至少它还是开源的

和对待专有软件的态度一样:

> 只能说我们应该慎重的给予我们的软件加以GPL或者私有软件一类的限制.

> 毕竟代码的复制是不会减少的,不像苹果,一个给了你就没有了.

> 相反的这种限制使得GPL等协议发布的在很多地方完全失去了其使用的机会,就完> 全更不要说使用后的回馈了.
>
> 如果可以少一些限制,使得技术可以更好的传播,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毫无疑问都是> 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开发人员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加上一些限制,我们仍然表示理> 解和尊重,至少这些软件在一定范围里仍然发挥了它们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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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19:56

Jiahua Huang jhuangjiahua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19:56:55 HKT 2007

可以,
apache + gpl 双许可证。

在 07-9-5,lveax<lveax.m at gmail.com> 写道:
> 这么说我可以以 Apache License 重新发布 GPLv3 许可的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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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0:05

beck917 beck917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0:05:17 HK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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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1:14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1:14:16 HKT 2007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
> 这么说我可以以Apache License重新发布GPLv3许可的软件?

兼容并不表示可以发布成其它的license, 与GPLv3兼容是指可以合并其它的license的代码到GPLv3代码中,并以GPLv3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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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1:22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1:22:22 HKT 2007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Zoom.Quiet wrote: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 没有任何区别。
> >>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
> >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 我觉得这很可笑,说兼容怎么着也得有个联合声明,最低限度也得是个法律专业人
> 士吧。正常的法律评估耗时少说也得两三个月,怎么刚发布两天就有人跳出来了?

这种兼容是从GPL来说的,并不是双向兼容.

>
> > 好象皇帝之一比是对 Linus 的,
> > RMS 是精神教皇了…………嗬嗬嗬
> >
> [...]
> >> GPL鼓吹的是制造对立,而不是鼓励合作。无论是GPL或是开源软件,如果仅仅靠一
> >> 两个人的热情,而缺少资金和商业在背后的支持,能走多远,我相信只要参加过开
> >> 源项目的每个人都很清楚。
> >>
> > 定语不能省,参加过"中国开源项目"的 ;)
> > 资金和商业运作同GPL 并没有冲突,冲突的只是执行的人们的理解;
>
> GPL制造的对立不一定是和商业运作的对立吧?
>
> >> GPLv3将自由软件基金会的意志发挥到了一个新的程度,这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危险
> >> 做法。幸运的是,他们可以鼓吹GPLv3,我们同样可以用脚投票。
> >>
> >>> 而且GPL中也有关于兼容性的介绍,我了解还不深入,建议一同学习.不要一上来就很反感的样子.有时自由不是说我扔出去,别人怎么样都无所谓才叫自
> >>> 由.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还包括:我要告诉使用我软件的人,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你也有与我一样的自由,这个就已经不仅仅是自个儿一个人的事了,而且
> >>> 象Zoom.Quiet说的象病毒一样,更高层次上的自由,虽然它有些强制,但它是从知识的分享角度来考虑,与商业化不是一个概念.
> >> 兼容?1999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宣布放弃BSD授权中的广告条款,以便让更多
> >> 的人(包括GPL软件)能够分享这些软件带给他们的价值。2007年,自由软件基金
> >> 会宣布GPLv3出炉,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包括其他开源团体)把更多的东西交给
> >> 他们。
> >>
> >> 自由不是施舍,而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
> > 同版权一样,当你写下第一行著作时,相应的版权就已经产生了,
> > 但是没有相应有效的保护意识和机制,自由也就在天生那一刻起就不断离你而去了,
> > 所以GPL 和 CC 都认识到,
> > 软件自由和作品自由,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放弃版权,让更多的人使用;
> > GPL 不过更进一步, 要求"使用"GPL 代码的代码也必须转换成GPL 的;
>
> s/转换/掠夺/g

不管是不是掠夺,它都是针对原来的GPL软件而言,而不是其它的许可软件.自已夺自已,有何不可.

>
> >> GPL在告诉你,你也有与我相同的权利的同时,还告诉你,从今天开始你的东西也
> >> 是我的。这种做法就好比说一个饥饿的人在大街上看到一个人在到处发粥,只是喝
> >> 这粥的条件是,你身上的东西也要卖掉做粥,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 >>
> > 这种比喻太强迁了吧,
> > GPL 的感染是有前提的吧,是使用了GPL 的代码,而不是使用GPL的软件;
> > 比如,俺的一个软件,通过 外部调用 的方法使用了 wget 软件,
> > 那我的软件不必变成GPL的,
> > 除非,我提取了 wget 的代码,混入我的工程,生产出新软件;
>
> 拜托好好读一下GPL原文:
>
> Propagation includes copying, *distribution* (with or without
> modification), making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in some countries
> other activities as well.

没有错啊.你发布时wget仍然是GPL的,但其它的可以随自已的便.并不表示你用了wget就要是GPL的,这是非常大的一个误解.那使用
emacs开发软件算什么呢?是不是都要是GPL?zoom.quiet解释得我认为不错.

>
> >> 人不能只满足于喝碗粥。
> >>
> >> 能够听到不同的声音,我们才能够明辨是非;技术只有被更多的人使用,才有可能
> >> 创造更多的价值。
> >>
> > 这也是GPL 的初衷吧?
> > 不过 GPL 更进一步,打通了未来时空里的自由保证;而已而已...
>
> GPL打通的是通往GPL的保证。

正确.你如果不希望如此,还是不要使用 GPL来发布你的软件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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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1:26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1:26:29 HKT 2007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On 9/5/07, LI Xin <delphij在delphij.net> wrote:
> > Zoom.Quiet wrote:
>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人们的工作被"捐赠"给了那个并不出面维护GPL权威的基金会。
> > >>
> > >> 在"自由"的幌子下,一份执行了十六年的授权写上了针对一些原本严格遵守GPLv2
> > >> 的公司的补充条款。
> > >>
> > >> 谁知道他们在"自由"的幌子下还会作些什么?他们的行为,与实施垄断的公司已经
> > >> 没有任何区别。
> > >>
> > >> 自由的前提是平等。封建社会的地主说,农民可以自由地选择为哪一个地主工作──
> > >> 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选择是不是要把自己的工作交给地主的自由。
> > >>
> > >
> > > 看来E文不好,不懂欧美法律不敢发言了,要;
> > > http://www.cnetnews.com.cn/2007/0702/415132.shtml
> > > "GPL 3还降低了与其它许可兼容的门槛。例如,它现在就与Apache License兼容。"
> >
> > 我觉得这很可笑,说兼容怎么着也得有个联合声明,最低限度也得是个法律专业人
> > 士吧。正常的法律评估耗时少说也得两三个月,怎么刚发布两天就有人跳出来了?
> >
>
> 显然不可能
> apache是可以保留source再发布的,
>
> 在派生的代码中(修改和有源代码衍生的代码中)需要带有原来代码中的协议,商标,专利声明和其他原来作者规定需要包含的说明。
>
> 我查了一下,以前是apache不兼容于GPLv2
> 也就是说,apache license以前不可以以GPLv2重新发布
>
> 新的GPLv3,Apache兼容了
>
> Apache兼容GPLv3,但是GPLv3不兼容Apache
>
> GPL本身仍然强制以GPL发布

理解正确,这里的兼容本来就没有说是双向兼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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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1:35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1:35:16 HKT 2007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 >
> > GPL()
> > {
> >     you may use it freely;
> >     GPL();
> > }
> >
> > 嗬嗬嗬,是也乎!这点是其它许可没有声明的无限传染机制,
> > 是RMS 利用现有版权法规制定的反版权的核心武器 !
> >
>
> 客观的说你讲到这里已经有过了
> 我不知道你前面提到的尊重多元化跑什么地方去了.
>
> 我觉得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限制存在
>
> GPL本质上只是一个专有协议而已

要看你怎么理解你所说的专有了.我们所说的专有协议是说违反了4个基本自由度的某些条目,当然如果你不同意就另当别论了.而你所说的专有是它协议使用方式的专有,与我们理解的根本不同.而且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个自由软件变为专有软件的危险.
>
> 它通过限制
> 必须**
> 一定要**
> 你不能**
>
> 而且完全的排斥其他协议(其他协议兼容于GPL,GPL不兼容于别人).

如果你已经使用了其它的协议,那么在使用时可以不使用
GPL.如果你部分使用了GPL软件,对不起,基于这部分的内容并不是你自已从头写的,因此还是要遵守别人的劳动约定,GPL了吧.对于其它非基于GPL的部分,恭喜,你想发布成什么都成.

> 唯我独尊,剥夺以其他许可发布的权力.
> 很大程度上和专有软件一样妨碍了技术的传播

这是你的看法.对于其它的自由软件作者未必这么看.请遵重别人的选择.

>
> 除了面向开发人员的限制以外,
> 最终的使用者免费使用也得不到保证

免不免费与GPL的自由无关.已经解释过几次了.
>
> 和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为了它所服务的商业集团服务而已.

GPL的服务集团是谁,谁获得了好处.是不让你看程序了,还是不让你运行了,还是不让你复制了,还是不让你修改了.
>
> 但是至少它还是开源的
>
> 和对待专有软件的态度一样:

不明白这是表扬还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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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5日 星期三 23:1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星期三 九月 5 23:17:16 HKT 2007

On 9/5/07,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wrote:
>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 > >
> > > GPL()
> > > {
> > >     you may use it freely;
> > >     GPL();
> > > }
> > >
> > > 嗬嗬嗬,是也乎!这点是其它许可没有声明的无限传染机制,
> > > 是RMS 利用现有版权法规制定的反版权的核心武器 !
> > >
> >
> > 客观的说你讲到这里已经有过了
> > 我不知道你前面提到的尊重多元化跑什么地方去了.
> >
> > 我觉得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限制存在
> >
> > GPL本质上只是一个专有协议而已
>
> 要看你怎么理解你所说的专有了.我们所说的专有协议是说违反了4个基本自由度的某些条目,当然如果你不同意就另当别论了.而你所说的专有是它协议使用方式的专有,与我们理解的根本不同.而且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个自由软件变为专有软件的危险.
> >
是否妨碍,限制技术尽可能的传播,是否对代码尽可能的发挥它的价值给予限制.
不排斥其他.
免费使用.

> > 它通过限制
> > 必须**
> > 一定要**
> > 你不能**
> >
> > 而且完全的排斥其他协议(其他协议兼容于GPL,GPL不兼容于别人).
>
> 如果你已经使用了其它的协议,那么在使用时可以不使用
> GPL.如果你部分使用了GPL软件,对不起,基于这部分的内容并不是你自已从头写的,因此还是要遵守别人的劳动约定,GPL了吧.对于其它非基于GPL的部分,恭喜,你想发布成什么都成.
>
如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如果使用,就应该尊重他人的协议所带来的限制.

> > 唯我独尊,剥夺以其他许可发布的权力.
> > 很大程度上和专有软件一样妨碍了技术的传播
>
> 这是你的看法.对于其它的自由软件作者未必这么看.请遵重别人的选择.
>
如其他专有软件一样,如果开发人员要给予这种限制,甚至是极端的反非GPL一切的,我们也需要尊重.
我只是举出这种限制的存在.

> >
> > 除了面向开发人员的限制以外,
> > 最终的使用者免费使用也得不到保证
>
> 免不免费与GPL的自由无关.已经解释过几次了.
> >
> > 和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为了它所服务的商业集团服务而已.
>
> GPL的服务集团是谁,谁获得了好处.是不让你看程序了,还是不让你运行了,还是不让你复制了,还是不让你修改了.
> >
从你下午给出的来看,GPL正好明确规定了需要花钱使用的可能性
至于服务的是谁,我们可以找到一大批拿GPL软件卖钱的厂商,如同其他专有软件厂商一样,当然这也是应该尊重的.

> > 但是至少它还是开源的
> >
> > 和对待专有软件的态度一样:
>
> 不明白这是表扬还是批评.
>

我只是描述一下事实.GPL确实是开源的协议.

并没有因为限制存在的事实,就视其它而不见

从上面的来看,GPL不仅在软件的再发布上搞了一堆的限制,排斥了其他所有非GPL的协议,而且用起来是不是免费都要打问号,GPL还不是专有么?

GPL一直打着反专有的旗号,为什么其它非专有BSD/MIT/Apache等等都不去兼容呢,为什么不可以让GPL可以在这些非专有协议软件中自由使用,GPL到底在反什么?

固然,软件开发人员有权决定如何去限制他们的代码和软件.

我只是指出GPL的这些限制的局限性,以及对于技术传播的妨碍,也许这些代码本来可以去创造更多的价值. ; )

同样Microsoft/Apple等的专有软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当时我们仍然对厂商的选择给予尊重

尽管是专有软件其中的一些还是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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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9月06日 星期四 00:33

Zoom.Quiet zoom.quiet在gmail.com
星期四 九月 6 00:33:24 HKT 2007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On 9/5/07, limodou <limodou在gmail.com> wrote:
> > On 9/5/07, lveax <lveax.m在gmail.com> wrote:
[...]
> > >
> > > GPL本质上只是一个专有协议而已
> >
> > 要看你怎么理解你所说的专有了.我们所说的专有协议是说违反了4个基本自由度的某些条目,当然如果你不同意就另当别论了.而你所说的专有是它协议使用方式的专有,与我们理解的根本不同.而且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一个自由软件变为专有软件的危险.
> > >
> 是否妨碍,限制技术尽可能的传播,是否对代码尽可能的发挥它的价值给予限制.
> 不排斥其他.
> 免费使用.
>
> > > 它通过限制
> > > 必须**
> > > 一定要**
> > > 你不能**
> > >
> > > 而且完全的排斥其他协议(其他协议兼容于GPL,GPL不兼容于别人).
> >
> > 如果你已经使用了其它的协议,那么在使用时可以不使用
> > GPL.如果你部分使用了GPL软件,对不起,基于这部分的内容并不是你自已从头写的,因此还是要遵守别人的劳动约定,GPL了吧.对于其它非基于GPL的部分,恭喜,你想发布成什么都成.
> >
> 如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如果使用,就应该尊重他人的协议所带来的限制.
>
> > > 唯我独尊,剥夺以其他许可发布的权力.
> > > 很大程度上和专有软件一样妨碍了技术的传播
> >
> > 这是你的看法.对于其它的自由软件作者未必这么看.请遵重别人的选择.
> >
> 如其他专有软件一样,如果开发人员要给予这种限制,甚至是极端的反非GPL一切的,我们也需要尊重.
> 我只是举出这种限制的存在.
>
> > >
[...]
> > >
> > > 和其他专有软件一样,为了它所服务的商业集团服务而已.
> >
> > GPL的服务集团是谁,谁获得了好处.是不让你看程序了,还是不让你运行了,还是不让你复制了,还是不让你修改了.
> > >
> 从你下午给出的来看,GPL正好明确规定了需要花钱使用的可能性
> 至于服务的是谁,我们可以找到一大批拿GPL软件卖钱的厂商,如同其他专有软件厂商一样,当然这也是应该尊重的.
>
> > > 但是至少它还是开源的
> > > 和对待专有软件的态度一样:
>
> 我只是描述一下事实.GPL确实是开源的协议.
>
> 并没有因为限制存在的事实,就视其它而不见
>
> 从上面的来看,GPL不仅在软件的再发布上搞了一堆的限制,排斥了其他所有非GPL的协议,而且用起来是不是免费都要打问号,GPL还不是专有么?
>
> GPL一直打着反专有的旗号,为什么其它非专有BSD/MIT/Apache等等都不去兼容呢,为什么不可以让GPL可以在这些非专有协议软件中自由使用,GPL到底在反什么?
>
> 固然,软件开发人员有权决定如何去限制他们的代码和软件.
>
> 我只是指出GPL的这些限制的局限性,以及对于技术传播的妨碍,也许这些代码本来可以去创造更多的价值. ; )
>
> 同样Microsoft/Apple等的专有软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当时我们仍然对厂商的选择给予尊重
>
> 尽管是专有软件其中的一些还是很棒!

许可的选择和软件本身的品质没有直接关系的,俺想RMS 也不可能天真到只要使用自由开发模式可以干过严密组织的专业软件公司的;
必竟有些领域是得专有的--比如军队/国家保密项目等等;

看来BSD 一直担心并积极疏导的是"技术传播的妨碍";
而且GPL 是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命题 -- 如果所有软件都是自由的,就没有传播的妨碍了,就仅仅有智力的竞赛了;
嗯嗯嗯,不可否认,这也忒理想化了;
不过,也反过来说明了BSD 担心的"技术传播的妨碍" 这和代码选择什么许可没有什么关系,完全是话语权的问题,因为主流软件市场巨头们都是专有软件信徒,
所以,"技术传播的妨碍"就是他们的态度而已;
所以,开源的概念一有,立即获得好评,
而妄图从根子上解决问题的GPL ,自然不遭人待见了;

诚然,仅仅从许可条文上研究,的确GPL 罗唆复杂,BSD精简大气,
如果当初只有GPL 的话,大家习惯了软件的自由后,也就没有这些担心了,
可惜,GPL 的现状是要赶在一切还有可能的时期,聚集足够多的自由软件,获取可以同专有软件对等的地位,
可惜有聪明的开源许可,中间掺合,反衬着自由软件太过理想,
M$都瞧出热闹来搞开源了…………寒的,有些;

GPL 算是国际版本的人民民主专政吧,
使用专政的手法,寻求/扩大/并保护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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