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8月30日 星期六 18:11
Yongwei Wu 写道: > 2008/8/29 Kermit Mei <kermit.mei at gmail.com>: > >> Hello,Community! >> >> 4.我刚看了一个"专家分析"的文章(http: >> //www.enet.com.cn/article/2008/0429/A20080429250218_2.shtml),"专家"指出: >> "自由软件的拥有者已经彻底地宣布放弃了自己对其产品的专利权利,因此,自由 >> 软件失去了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商品交易的形式而赚钱,只能 >> 借助自由软件社区的成员的志愿劳动而加以延续。 " >> >> 我对"专家"的解释有点不理解,自由软件到底有没有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它是通 >> 过GPL协议抵制"专利权",还是"彻底放弃"了"专利权"呢? >> > > 引号打得很好。这个纯属扯淡。自由软件的倡导者并不抵制著作权,而只是认为 > 写了某一个软件并不意味着你有了凌驾在用户头上的权利。没有任何开源运动的 > 领导者承认过微软的"共享源代码"(Shared Source)可以算作开源。 > > 自由软件的倡导者确实抵制专利,特别是软件专利。像IBM这样的公司仍可能在 > 他们开发的自由软件中拥有专利,但他们会允许自由软件的用户使用,除非用户 > 利用其专利权来攻击该软件的用户或开发人员。也就是说,利用专利来保护用户 > 免受其它专利的所有者攻击。 > > 自由软件从根本上来说不喜欢知识产权,但仍然使用版权(私以为中文的"著作 > 权"一词非常不准确)和专利对自身进行保护。文中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纯属 > 外行。 > 您是否丢了抄送?我感觉这段话没有什么不可以转发的,就帮你发到列表上了。 我来说一个我正面临的事情:我想利用Stardict的代码和对字典应用的思想去改写 一个新的软件,本来只是处于自己学习的目的,没有什么赚钱的考虑。但是,我在 网上无意搜到胡正说自己把星际译王以一个6位数字卖给了一家翻译公司,这让我 对自己手头的事情产生了质疑:我有没有侵权?还有,您在另一封回复中提到, openoffice为保版权重写代码的事情。那么请问,如果我通过阅读stardict的代 码,重写这些东西,但是利用了人家的算法和字典格式,这算不算侵权?这样版权 是不是还是必须算原作者的呢? 其实,我说“重写代码”的话我自己都感到有点羞愧:算法、设计思想和字典格式都 是人家的,把代码从C改到C++能算重写出自己的代码吗?更进一步问,把诸如int stardict这样的变量改成int mydict,再把for()象征性地改成while(),像这种穿 个马甲的行径如何与sun那样正真的“重写代码”的进行甄别? 呵呵,我不是想利用法律游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是珊蝴虫的事情让人看到 “侵权”在中国的危险,咱一穷二白的,经不起那折腾,所以凡事小心,弄清规则再 玩游戏。 感谢大家的帮助! 致 礼
2008年08月30日 星期六 22:31
2008/8/30 Kermit Mei <kermit.mei在gmail.com>: > Yongwei Wu 写道: >> 2008/8/29 Kermit Mei <kermit.mei在gmail.com>: >> >>> Hello,Community! >>> >>> 4.我刚看了一个"专家分析"的文章(http: >>> //www.enet.com.cn/article/2008/0429/A20080429250218_2.shtml),"专家"指出: >>> "自由软件的拥有者已经彻底地宣布放弃了自己对其产品的专利权利,因此,自由 >>> 软件失去了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商品交易的形式而赚钱,只能 >>> 借助自由软件社区的成员的志愿劳动而加以延续。 " >>> >>> 我对"专家"的解释有点不理解,自由软件到底有没有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它是通 >>> 过GPL协议抵制"专利权",还是"彻底放弃"了"专利权"呢? >>> >> >> 引号打得很好。这个纯属扯淡。自由软件的倡导者并不抵制著作权,而只是认为 >> 写了某一个软件并不意味着你有了凌驾在用户头上的权利。没有任何开源运动的 >> 领导者承认过微软的"共享源代码"(Shared Source)可以算作开源。 >> >> 自由软件的倡导者确实抵制专利,特别是软件专利。像IBM这样的公司仍可能在 >> 他们开发的自由软件中拥有专利,但他们会允许自由软件的用户使用,除非用户 >> 利用其专利权来攻击该软件的用户或开发人员。也就是说,利用专利来保护用户 >> 免受其它专利的所有者攻击。 >> >> 自由软件从根本上来说不喜欢知识产权,但仍然使用版权(私以为中文的"著作 >> 权"一词非常不准确)和专利对自身进行保护。文中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纯属 >> 外行。 >> > > 您是否丢了抄送?我感觉这段话没有什么不可以转发的,就帮你发到列表上了。 是漏了。说句题外话,我实在是讨厌哲思的邮件列表设定。目前绝大多数邮件列 表都是点回复就能回复到邮件列表上的。在前GMail的时代,还会有一个很大的 副作用是你会收到两封邮件:一封是我直接会给你的,一封是邮件列表的。现在 至少GMail用户没有这个问题。 > 我来说一个我正面临的事情:我想利用Stardict的代码和对字典应用的思想去改写 > 一个新的软件,本来只是处于自己学习的目的,没有什么赚钱的考虑。但是,我在 > 网上无意搜到胡正说自己把星际译王以一个6位数字卖给了一家翻译公司,这让我 > 对自己手头的事情产生了质疑:我有没有侵权?还有,您在另一封回复中提到, > openoffice为保版权重写代码的事情。那么请问,如果我通过阅读stardict的代 > 码,重写这些东西,但是利用了人家的算法和字典格式,这算不算侵权?这样版权 > 是不是还是必须算原作者的呢? 我看了StarDict的授权是GPLv3。如果你的软件也是GPLv3授权的话,你可以直接 抄StarDict,只需注明Originally written by之类的信息就可以了。如果你的 软件不是GPL的话,那对不起,你存在了侵权的可能。 > 其实,我说"重写代码"的话我自己都感到有点羞愧:算法、设计思想和字典格式都 > 是人家的,把代码从C改到C++能算重写出自己的代码吗?更进一步问,把诸如int 可能可以算。算法不受版权保护。 > stardict这样的变量改成int mydict,再把for()象征性地改成while(),像这种穿 > 个马甲的行径如何与sun那样正真的"重写代码"的进行甄别? 这个肯定不算。 > 呵呵,我不是想利用法律游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是珊蝴虫的事情让人看到 > "侵权"在中国的危险,咱一穷二白的,经不起那折腾,所以凡事小心,弄清规则再 > 玩游戏。 要证明一个功能上与现有软件类似的软件不是原软件的派生作品,标准做法是 "净室方法"。需要至少两组人。一组负责(在原授权许可的范围内)阅读原先的 软件,描述其算法、功能,并将其文档化;另一组人完全不碰原软件,而只能看 前一组人的文档对原软件进行重新实现。两组人的工作都是合法的,所以最终结 果也是合法的。例外情况……当然是专利。这也是为什么自由/开源软件界视专 利为死敌的原因。 -- Wu Yongwei URL: http://wyw.dcweb.cn/
2008年08月30日 星期六 23:30
Yongwei Wu 写道: > 2008/8/30 Kermit Mei <kermit.mei at gmail.com>: > >> Yongwei Wu 写道: >> >>> 2008/8/29 Kermit Mei <kermit.mei at gmail.com>: >>> >>> >>>> Hello,Community! >>>> >>>> 4.我刚看了一个"专家分析"的文章(http: >>>> //www.enet.com.cn/article/2008/0429/A20080429250218_2.shtml),"专家"指出: >>>> "自由软件的拥有者已经彻底地宣布放弃了自己对其产品的专利权利,因此,自由 >>>> 软件失去了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自然也就无法通过商品交易的形式而赚钱,只能 >>>> 借助自由软件社区的成员的志愿劳动而加以延续。 " >>>> >>>> 我对"专家"的解释有点不理解,自由软件到底有没有放弃自己的专利权? 它是通 >>>> 过GPL协议抵制"专利权",还是"彻底放弃"了"专利权"呢? >>>> >>>> >>> 引号打得很好。这个纯属扯淡。自由软件的倡导者并不抵制著作权,而只是认为 >>> 写了某一个软件并不意味着你有了凌驾在用户头上的权利。没有任何开源运动的 >>> 领导者承认过微软的"共享源代码"(Shared Source)可以算作开源。 >>> >>> 自由软件的倡导者确实抵制专利,特别是软件专利。像IBM这样的公司仍可能在 >>> 他们开发的自由软件中拥有专利,但他们会允许自由软件的用户使用,除非用户 >>> 利用其专利权来攻击该软件的用户或开发人员。也就是说,利用专利来保护用户 >>> 免受其它专利的所有者攻击。 >>> >>> 自由软件从根本上来说不喜欢知识产权,但仍然使用版权(私以为中文的"著作 >>> 权"一词非常不准确)和专利对自身进行保护。文中的观点完全站不住脚,纯属 >>> 外行。 >>> >>> >> 您是否丢了抄送?我感觉这段话没有什么不可以转发的,就帮你发到列表上了。 >> > > 是漏了。说句题外话,我实在是讨厌哲思的邮件列表设定。目前绝大多数邮件列 > 表都是点回复就能回复到邮件列表上的。在前GMail的时代,还会有一个很大的 > 副作用是你会收到两封邮件:一封是我直接会给你的,一封是邮件列表的。现在 > 至少GMail用户没有这个问题。 > 我也颇有同感,只有哲思是这种奇特的格式,尤其是那个把所有主题都捆绑在一起 的大邮件,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我在其他地方没见过这种格式,还是很不习惯。 > >> 我来说一个我正面临的事情:我想利用Stardict的代码和对字典应用的思想去改写 >> 一个新的软件,本来只是处于自己学习的目的,没有什么赚钱的考虑。但是,我在 >> 网上无意搜到胡正说自己把星际译王以一个6位数字卖给了一家翻译公司,这让我 >> 对自己手头的事情产生了质疑:我有没有侵权?还有,您在另一封回复中提到, >> openoffice为保版权重写代码的事情。那么请问,如果我通过阅读stardict的代 >> 码,重写这些东西,但是利用了人家的算法和字典格式,这算不算侵权?这样版权 >> 是不是还是必须算原作者的呢? >> > > 我看了StarDict的授权是GPLv3。如果你的软件也是GPLv3授权的话,你可以直接 > 抄StarDict,只需注明Originally written by之类的信息就可以了。如果你的 > 软件不是GPL的话,那对不起,你存在了侵权的可能。 > 恩,这我就放心了,呵呵,当然是GPLv3了。 > >> 其实,我说"重写代码"的话我自己都感到有点羞愧:算法、设计思想和字典格式都 >> 是人家的,把代码从C改到C++能算重写出自己的代码吗?更进一步问,把诸如int >> > > 可能可以算。算法不受版权保护。 > > >> stardict这样的变量改成int mydict,再把for()象征性地改成while(),像这种穿 >> 个马甲的行径如何与sun那样正真的"重写代码"的进行甄别? >> > > 这个肯定不算。 > > >> 呵呵,我不是想利用法律游戏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只是珊蝴虫的事情让人看到 >> "侵权"在中国的危险,咱一穷二白的,经不起那折腾,所以凡事小心,弄清规则再 >> 玩游戏。 >> > > 要证明一个功能上与现有软件类似的软件不是原软件的派生作品,标准做法是 > "净室方法"。需要至少两组人。一组负责(在原授权许可的范围内)阅读原先的 > 软件,描述其算法、功能,并将其文档化;另一组人完全不碰原软件,而只能看 > 前一组人的文档对原软件进行重新实现。两组人的工作都是合法的,所以最终结 > 果也是合法的。例外情况……当然是专利。这也是为什么自由/开源软件界视专 > 利为死敌的原因。 > 恩,我从大家的回复中学到了很多东西,谢谢!
2008年08月31日 星期日 08:20
On Sat, Aug 30, 2008 at 11:30:39PM +0800, Kermit Mei wrote: >Yongwei Wu 写道: >> 2008/8/30 Kermit Mei <kermit.mei在gmail.com>: <,..> >>> 您是否丢了抄送?我感觉这段话没有什么不可以转发的,就帮你发到列表上了。 >>> >> >> 是漏了。说句题外话,我实在是讨厌哲思的邮件列表设定。目前绝大多数邮件列 >> 表都是点回复就能回复到邮件列表上的。在前GMail的时代,还会有一个很大的 >> 副作用是你会收到两封邮件:一封是我直接会给你的,一封是邮件列表的。现在 >> 至少GMail用户没有这个问题。 邮件列表、googlegroup都可以设定非订阅用户可以发送消息,如果默认回复到邮件列表这些人就接收不到消息。所以我一般都用“回复所有人” >我也颇有同感,只有哲思是这种奇特的格式,尤其是那个把所有主题都捆绑在一起 >的大邮件,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我在其他地方没见过这种格式,还是很不习惯。 Mei,你说的是订阅模式问题,到这里修改关闭摘要模式就可以了。 http://www.zeuux.org/mailman/listinfo/zeuux-universe ->> 设置摘要模式 如果您将摘要模式打开, 将会把所有信件聚合在一起发送给您, (通常每天一封,繁忙的列表可能更多),而不是他们发送时的一次一封。 如果摘要模式从开变为关,您可能还会收到最后一份摘要。 -->> -- Jianjun Kong | Happy Hacking HomePage: http://kongove.cn Gtalk: kongjianjun在gmail.com
2008年08月31日 星期日 20:02
Kermit Mei wrote: > Yongwei Wu 写道: > >> 2008/8/30 Kermit Mei <kermit.mei at gmail.com>: >> >> >> 说句题外话,我实在是讨厌哲思的邮件列表设定。目前绝大多数邮件列 >> 表都是点回复就能回复到邮件列表上的。在前GMail的时代,还会有一个很大的 >> 副作用是你会收到两封邮件:一封是我直接会给你的,一封是邮件列表的。现在 >> 至少GMail用户没有这个问题。 >> >> > 我也颇有同感,只有哲思是这种奇特的格式,尤其是那个把所有主题都捆绑在一起 > 的大邮件,实在让人摸不着头脑。 > 我在其他地方没见过这种格式,还是很不习惯。 > 现在的邮件列表使用用户和五年前大不同了。五年前这样做是近于标准的做法,比 如FreeBSD邮件列表。现在的邮件列表用户多不是老用户,而是由 google这样的易 用平台吸引过来的新用户,不知掌故而已。其实老做法有一定的道理(原本想说极 有道理的,但是知道新用户多,怕怕,故改为“一定”),既不能改变之,想到其中 的道理,接受之也是可以的。至于其中的道理是什么,网上自有大量说明,我怕乱 说说不准。好像有一个RFC也对其做了详细解释。 现在知道Google Group的人也多于知道/会用usenet的人,知道BBS的人都多于知道 邮件列表的人。时代变了,google和BBS文化创造了一个我们这些老讨论组用户觉 得不适应又不喜欢的新世界。我们这些人也在努力“适应”这个新世界中……
2008年08月31日 星期日 20:03
Yongwei Wu wrote: > > 要证明一个功能上与现有软件类似的软件不是原软件的派生作品,标准做法是 > "净室方法"。需要至少两组人。一组负责(在原授权许可的范围内)阅读原先的 > 软件,描述其算法、功能,并将其文档化;另一组人完全不碰原软件,而只能看 > 前一组人的文档对原软件进行重新实现。两组人的工作都是合法的,所以最终结 > 果也是合法的。例外情况……当然是专利。这也是为什么自由/开源软件界视专 > 利为死敌的原因。 > 为这个详细的说明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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