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2月01日 星期日 02:56
于 Thu, 22 Jan 2009 09:14:31 +0800 Yongwei Wu <wuyongwei在gmail.com> 写道:> > >> 不要跟我提按服务收费。有些东西是不需要服务的。比如说一本电子书。不 > >> 按拷贝,我想不出按什么来收是合理的。 > > > > 再次参考你《读库》的例子中我的回答。 > > 那就再次回答,广告是馊主意。 恩,那你应该和这个商业社会说拜拜了,你去哪里能找到一个完全没有广告的地方? > > 不说其它,即使是这儿,有多少人同意书里面夹杂广告? 你肯定是不看纸版的《读者》!!里面有多少广告大家,除了你,都知道~~ > > >> >> 另外,电子书的复制同样是零成本。照你的说法,是不是所有的作者们也都该喝 > >> >> 西北风了。 > >> > > >> > > >> > 在你《读库》的例子中回答过了,请不要重复。 > >> > >> 你说的是广告。一个拙劣的主意。你喜欢是你的事,别人有不接受的自由。 > > > > 你成功地忽视了我的另一点。恭喜你!! > > 如果你连我原话都懒得去看的话,那我是没必要给你重复的。 > > 你的另一点(延迟电子版)在全电子化的年代没多少意义。 > 你认为没多少意义并不代表它确实没意义。 > >> >> 回到初始创作的问题。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原文抄自《LaTeX Notes v1.08》: > >> >> > >> >> 2000年有记者采访Lamport时问:"为什么当前没有高质量的所见即所得排版系 > >> >> 统?"他回答道:"门槛太高了,一个所见即所得系统要做到LaTeX当前的水平, > >> >> 工作量之大不是单枪匹马所能完成。微软那样的大公司可以做,但是市场太小 > >> >> 了。我偶尔也会想加入'Dark Side',让微软给我一组人马来开发一个这样的系 > >> >> 统。" > >> >> > >> > > >> > 上面谈的是复制成本的问题,我看不出你的例子和上面的话题有何联系? > >> > >> 无语了。从一开始,我谈的就是创作的经济模式的问题。我从来没说过复制 > >> 需要成本(但我认为要求用户为拷贝付费是合理的),你甚至就没有给出证 > >> 据谁说过"复制需要成本"这样的蠢话。 > > > > 无语了。你给我们无成本地复制1张正版window$ cd吧? > > 然后再无成本地复制给m$律师一套,看看他怎么说。 > > 你当然可以复制。关键是使用权和再发布权,而不是复制本身。你复制一百套放 > 在家里发霉,微软的律师也不会来管你。 哦?真的吗?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1. 有谁复制了CD后不用或者不传播的? 2. 正版windows vista光盘上面写的是: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of this disc。你又作何解释? > > 你说过的收回成本的方式: > > 1. 广告。我不接受。我愿意诚实地付钱。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你 > 可以不同意,但当你说正版不诚实时,我会出来反驳。 你真会扯淡啊!我前面明明说的是复制的诚实,你硬是给扯到广告的诚实!!! 我真服了。你的意思是,我提到广告我就必须保证广告诚实?我还提到法律了呢!! 我是不是还得保证法律绝对公正啊?你以为我是谁啊?总统? > > 2. 服务收费。如果服务不是必需的,那这不是一种可靠的收回研发成本的方 > 式。如果服务是必需的,那我作为用户更要反对。因为这意味着我将不得不重复 > 性地付费,而非一次性付费。我更有可能被绑定在一家厂商手里。 扯淡!服务也有个好坏之分吧?只要有竞争,怎么可能被绑定在一家手里?! > > 况且,软件目前并不是对复制进行限制,除非其中使用了DRM。商业软件目前限 > 制的主要是使用和再发布的权利。 > 有谁复制了不是进行使用和传播的? 如果真的对复制不需要限制,那还要drm干什么?既然它有,就说明那些厂商有这个意思! -- "Against stupidity, the gods themselves, contend in vain."
2009年02月01日 星期日 10:47
2009/2/1 WANG Cong <wangcong在zeuux.org>: > 于 Thu, 22 Jan 2009 09:14:31 +0800 > Yongwei Wu <wuyongwei在gmail.com> 写道: > >> 不说其它,即使是这儿,有多少人同意书里面夹杂广告? > > 你肯定是不看纸版的《读者》!!里面有多少广告大家,除了你,都知道~~ 前面已经回复,《读者》和《读库》没有可比性。另外,我确实不看《读者》。 >> >> >> 另外,电子书的复制同样是零成本。照你的说法,是不是所有的作者们也都该喝 >> >> >> 西北风了。 >> >> > >> >> > >> >> > 在你《读库》的例子中回答过了,请不要重复。 >> >> >> >> 你说的是广告。一个拙劣的主意。你喜欢是你的事,别人有不接受的自由。 >> > >> > 你成功地忽视了我的另一点。恭喜你!! >> > 如果你连我原话都懒得去看的话,那我是没必要给你重复的。 >> >> 你的另一点(延迟电子版)在全电子化的年代没多少意义。 > > 你认为没多少意义并不代表它确实没意义。 那就请解释一下,如果全部采用电子出版,延迟的意义何在? 另外,非报刊杂志的书籍时间性不强,即使同时存在纸面出版和电子出版,延迟 也没有什么大用处。 >> >> >> 回到初始创作的问题。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原文抄自《LaTeX Notes v1.08》: >> >> >> >> >> >> 2000年有记者采访Lamport时问:"为什么当前没有高质量的所见即所得排版系 >> >> >> 统?"他回答道:"门槛太高了,一个所见即所得系统要做到LaTeX当前的水平, >> >> >> 工作量之大不是单枪匹马所能完成。微软那样的大公司可以做,但是市场太小 >> >> >> 了。我偶尔也会想加入'Dark Side',让微软给我一组人马来开发一个这样的系 >> >> >> 统。" >> >> >> >> >> > >> >> > 上面谈的是复制成本的问题,我看不出你的例子和上面的话题有何联系? >> >> >> >> 无语了。从一开始,我谈的就是创作的经济模式的问题。我从来没说过复制 >> >> 需要成本(但我认为要求用户为拷贝付费是合理的),你甚至就没有给出证 >> >> 据谁说过"复制需要成本"这样的蠢话。 >> > >> > 无语了。你给我们无成本地复制1张正版window$ cd吧? >> > 然后再无成本地复制给m$律师一套,看看他怎么说。 >> >> 你当然可以复制。关键是使用权和再发布权,而不是复制本身。你复制一百套放 >> 在家里发霉,微软的律师也不会来管你。 > > > 哦?真的吗?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 > 1. 有谁复制了CD后不用或者不传播的? 自己收藏,或以免意外损坏。另外,我上面明确写了关键不是复制本身,而在使 用权和再发布权。 > 2. 正版windows vista光盘上面写的是: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of this > disc。你又作何解释? 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 All copies are illegal 自己复制作为副本,以免原件损坏,微软的律师是不会来管你的。甚至美国的法 律都保护这样的行为。 >> 你说过的收回成本的方式: >> >> 1. 广告。我不接受。我愿意诚实地付钱。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你 >> 可以不同意,但当你说正版不诚实时,我会出来反驳。 > > 你真会扯淡啊!我前面明明说的是复制的诚实,你硬是给扯到广告的诚实!!! > 我真服了。你的意思是,我提到广告我就必须保证广告诚实?我还提到法律了呢!! > 我是不是还得保证法律绝对公正啊?你以为我是谁啊?总统? 我现在在讨论广告作为回收成本的方式,重点不在其诚实性。我觉得你根本没有 仔细理解别人的观点。 >> 2. 服务收费。如果服务不是必需的,那这不是一种可靠的收回研发成本的方 >> 式。如果服务是必需的,那我作为用户更要反对。因为这意味着我将不得不重复 >> 性地付费,而非一次性付费。我更有可能被绑定在一家厂商手里。 > > 扯淡!服务也有个好坏之分吧?只要有竞争,怎么可能被绑定在一家手里?! 如果不是绑定在一家手里,那就不是一种收回成本的方式。 我觉得我听你扯淡的次数真的很多了。 >> 况且,软件目前并不是对复制进行限制,除非其中使用了DRM。商业软件目前限 >> 制的主要是使用和再发布的权利。 > > 有谁复制了不是进行使用和传播的? 复制后自己使用,你仍有这个权利。 为什么我复制了我自己的东西之后要传播给其他人? > 如果真的对复制不需要限制,那还要drm干什么?既然它有,就说明那些厂商 > 有这个意思! 有DRM的目的是要限制复制。我从来没否定过这一点。恰恰因为其对复制的限 制,我反对DRM。我认为我有权利把我购买的东西复制到我的其它设备上,比如 便携式多媒体播放设备。 但这不等于说,我赞成我买了东西之后,就可以随意复制给所有人。数码的精确 可复制性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难题:比如,大部分人希望可以(允许)自己制 作一张个性化的情歌专辑,送给朋友和爱人,而不需要发行商的特别许可;但我 仍然相信,大部分人并不认为毫无限制的自由复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原作者得不 到受益,是一种可持续的模式。 -- Wu Yongwei URL: http://wyw.dcweb.cn/
2009年02月12日 星期四 02:58
于 Sun, 1 Feb 2009 10:47:00 +0800 Yongwei Wu <wuyongwei在gmail.com> 写道: > 前面已经回复,《读者》和《读库》没有可比性。另外,我确实不看《读者》。 同样,我确实也不看《读库》。 > > 那就请解释一下,如果全部采用电子出版,延迟的意义何在? 你怎么连这都看不出来???????????那样你看电子版的明显比人家 买的慢一拍啊!人家别人看过的,说不定都讨论完的东西你再看,你不觉得憋屈么? > > 另外,非报刊杂志的书籍时间性不强,即使同时存在纸面出版和电子出版,延迟 > 也没有什么大用处。 你曾经写道: 前两天我在看《读库》,在犹豫明年要不要再定。 恩,头一次听说非报刊杂志还有年年要订的!!!!!太长见识了!!!! > > >> >> >> 回到初始创作的问题。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原文抄自《LaTeX Notes v1.08》: > >> >> >> > >> >> >> 2000年有记者采访Lamport时问:"为什么当前没有高质量的所见即所得排版系 > >> >> >> 统?"他回答道:"门槛太高了,一个所见即所得系统要做到LaTeX当前的水平, > >> >> >> 工作量之大不是单枪匹马所能完成。微软那样的大公司可以做,但是市场太小 > >> >> >> 了。我偶尔也会想加入'Dark Side',让微软给我一组人马来开发一个这样的系 > >> >> >> 统。" > >> >> >> > >> >> > > >> >> > 上面谈的是复制成本的问题,我看不出你的例子和上面的话题有何联系? > >> >> > >> >> 无语了。从一开始,我谈的就是创作的经济模式的问题。我从来没说过复制 > >> >> 需要成本(但我认为要求用户为拷贝付费是合理的),你甚至就没有给出证 > >> >> 据谁说过"复制需要成本"这样的蠢话。 > >> > > >> > 无语了。你给我们无成本地复制1张正版window$ cd吧? > >> > 然后再无成本地复制给m$律师一套,看看他怎么说。 > >> > >> 你当然可以复制。关键是使用权和再发布权,而不是复制本身。你复制一百套放 > >> 在家里发霉,微软的律师也不会来管你。 > > > > > > 哦?真的吗?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 > > > 1. 有谁复制了CD后不用或者不传播的? > > 自己收藏,或以免意外损坏。另外,我上面明确写了关键不是复制本身,而在使 > 用权和再发布权。 1.哦?你说你收藏就是收藏了?那人家盗版商还说自己收藏呢!!我还收藏了送人呢! 2. 那drm呢?它说明什么问题呢? > > > 2. 正版windows vista光盘上面写的是: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of this > > disc。你又作何解释? > > 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 All copies are illegal > > 自己复制作为副本,以免原件损坏,微软的律师是不会来管你的。甚至美国的法 > 律都保护这样的行为。 哦?那如果我直接复制windows(非光盘)呢?这也是复制!千万别告诉我合法, 要是那样的话,你给全国的盗版用户都复制一下你的正版好了~! > > >> 你说过的收回成本的方式: > >> > >> 1. 广告。我不接受。我愿意诚实地付钱。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你 > >> 可以不同意,但当你说正版不诚实时,我会出来反驳。 > > > > 你真会扯淡啊!我前面明明说的是复制的诚实,你硬是给扯到广告的诚实!!! > > 我真服了。你的意思是,我提到广告我就必须保证广告诚实?我还提到法律了呢!! > > 我是不是还得保证法律绝对公正啊?你以为我是谁啊?总统? > > 我现在在讨论广告作为回收成本的方式,重点不在其诚实性。我觉得你根本没有 > 仔细理解别人的观点。 那是那是!!你的原话是: 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 千万别告诉大家这话不是你说的!!!! 千万别说重点不是xxx,不是你还说个什么?那不是废话?!你是不是还没意识到你废话很多? > > >> 2. 服务收费。如果服务不是必需的,那这不是一种可靠的收回研发成本的方 > >> 式。如果服务是必需的,那我作为用户更要反对。因为这意味着我将不得不重复 > >> 性地付费,而非一次性付费。我更有可能被绑定在一家厂商手里。 > > > > 扯淡!服务也有个好坏之分吧?只要有竞争,怎么可能被绑定在一家手里?! > > 如果不是绑定在一家手里,那就不是一种收回成本的方式。 如果硬要绑定在一家手里,那就是垄断啊!你总算又绕回来了!! > > 我觉得我听你扯淡的次数真的很多了。 谁扯淡你看看上面你那个诚实的例子你就知道了!! > > >> 况且,软件目前并不是对复制进行限制,除非其中使用了DRM。商业软件目前限 > >> 制的主要是使用和再发布的权利。 > > > > 有谁复制了不是进行使用和传播的? > > 复制后自己使用,你仍有这个权利。 我的使用是:传播给需要它的人。 > > 为什么我复制了我自己的东西之后要传播给其他人? 为什么不?别人遇到困难了,需要帮助,我凭什么不能帮?我帮了有损失吗?一点也没有! > > > 如果真的对复制不需要限制,那还要drm干什么?既然它有,就说明那些厂商 > > 有这个意思! > > 有DRM的目的是要限制复制。我从来没否定过这一点。恰恰因为其对复制的限 > 制,我反对DRM。我认为我有权利把我购买的东西复制到我的其它设备上,比如 > 便携式多媒体播放设备。 它只要有就说厂商确实有这个目的!只是以前技术没达到实现不了罢了~! 只要有钱赚,他们才不管你权利不权利的!更别说诚实了! > > 但这不等于说,我赞成我买了东西之后,就可以随意复制给所有人。数码的精确 > 可复制性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难题:比如,大部分人希望可以(允许)自己制 > 作一张个性化的情歌专辑,送给朋友和爱人,而不需要发行商的特别许可;但我 > 仍然相信,大部分人并不认为毫无限制的自由复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原作者得不 > 到受益,是一种可持续的模式。 哦?也就说因为这你就希望把自己复制的那个权利也给剥夺了?这显然不是解决办法! 为什么不寻找一种新的模式呢? 另外,我们上面一直是在谈软件,不要把话题扯到音乐上!软件和音乐不一样, 软件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你把你的软件复制给你的朋友会帮他解决问题! 这就是为什么说阻止软件拷贝破坏了好的社会风气! -- "Against stupidity, the gods themselves, contend in vain."
2009年02月13日 星期五 23:16
2009/2/12 WANG Cong <wangcong在zeuux.org>: > 于 Sun, 1 Feb 2009 10:47:00 +0800 > Yongwei Wu <wuyongwei在gmail.com> 写道: > >> 那就请解释一下,如果全部采用电子出版,延迟的意义何在? > > > 你怎么连这都看不出来???????????那样你看电子版的明显比人家 > 买的慢一拍啊!人家别人看过的,说不定都讨论完的东西你再看,你不觉得憋屈么? 注意我说"全部"。前提是根本不使用纸质出版的情况。 >> 另外,非报刊杂志的书籍时间性不强,即使同时存在纸面出版和电子出版,延迟 >> 也没有什么大用处。 > > 你曾经写道: > > 前两天我在看《读库》,在犹豫明年要不要再定。 > > 恩,头一次听说非报刊杂志还有年年要订的!!!!!太长见识了!!!! 长见识还不好吗? 如果你在中国的话,可以在书店里找一本看看(不是卖杂志的小摊)。应该是在 文史哲的柜面。不在中国,就比较难办了。是好书,但你是否愿意花钱邮购就不 是我所能左右的事了。 >> >> >> >> 回到初始创作的问题。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原文抄自《LaTeX Notes v1.08》: >> >> >> >> >> >> >> >> 2000年有记者采访Lamport时问:"为什么当前没有高质量的所见即所得排版系 >> >> >> >> 统?"他回答道:"门槛太高了,一个所见即所得系统要做到LaTeX当前的水平, >> >> >> >> 工作量之大不是单枪匹马所能完成。微软那样的大公司可以做,但是市场太小 >> >> >> >> 了。我偶尔也会想加入'Dark Side',让微软给我一组人马来开发一个这样的系 >> >> >> >> 统。" >> >> >> >> >> >> >> > >> >> >> > 上面谈的是复制成本的问题,我看不出你的例子和上面的话题有何联系? >> >> >> >> >> >> 无语了。从一开始,我谈的就是创作的经济模式的问题。我从来没说过复制 >> >> >> 需要成本(但我认为要求用户为拷贝付费是合理的),你甚至就没有给出证 >> >> >> 据谁说过"复制需要成本"这样的蠢话。 >> >> > >> >> > 无语了。你给我们无成本地复制1张正版window$ cd吧? >> >> > 然后再无成本地复制给m$律师一套,看看他怎么说。 >> >> >> >> 你当然可以复制。关键是使用权和再发布权,而不是复制本身。你复制一百套放 >> >> 在家里发霉,微软的律师也不会来管你。 >> > >> > >> > 哦?真的吗?回答下面两个问题: >> > >> > 1. 有谁复制了CD后不用或者不传播的? >> >> 自己收藏,或以免意外损坏。另外,我上面明确写了关键不是复制本身,而在使 >> 用权和再发布权。 > > 1.哦?你说你收藏就是收藏了?那人家盗版商还说自己收藏呢!!我还收藏了送人呢! 你卖人和送人,都是违法的。 > 2. 那drm呢?它说明什么问题呢? DRM侵害了我进行备份的权利。我可不希望我的机器出问题的时候,我的书/软件 也就不见了。 >> > 2. 正版windows vista光盘上面写的是: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of this >> > disc。你又作何解释? >> >> Do not make illegal copies != All copies are illegal >> >> 自己复制作为副本,以免原件损坏,微软的律师是不会来管你的。甚至美国的法 >> 律都保护这样的行为。 > > > 哦?那如果我直接复制windows(非光盘)呢?这也是复制!千万别告诉我合法, > 要是那样的话,你给全国的盗版用户都复制一下你的正版好了~! 当然合法。你给别人就违法了,法盲同志。 >> >> 你说过的收回成本的方式: >> >> >> >> 1. 广告。我不接受。我愿意诚实地付钱。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你 >> >> 可以不同意,但当你说正版不诚实时,我会出来反驳。 >> > >> > 你真会扯淡啊!我前面明明说的是复制的诚实,你硬是给扯到广告的诚实!!! >> > 我真服了。你的意思是,我提到广告我就必须保证广告诚实?我还提到法律了呢!! >> > 我是不是还得保证法律绝对公正啊?你以为我是谁啊?总统? >> >> 我现在在讨论广告作为回收成本的方式,重点不在其诚实性。我觉得你根本没有 >> 仔细理解别人的观点。 > > > 那是那是!!你的原话是: > > 我认为不夹杂广告的东西更诚实。 > > 千万别告诉大家这话不是你说的!!!! > 千万别说重点不是xxx,不是你还说个什么?那不是废话?!你是不是还没意识到你废话很多? 参见还没被你删掉的第一句话:"收回成本的方式"。 我说的都是讨论的观点。就算说了些废话,也比不上你在这儿唾沫横飞的攻击性 言论。 >> >> 2. 服务收费。如果服务不是必需的,那这不是一种可靠的收回研发成本的方 >> >> 式。如果服务是必需的,那我作为用户更要反对。因为这意味着我将不得不重复 >> >> 性地付费,而非一次性付费。我更有可能被绑定在一家厂商手里。 >> > >> > 扯淡!服务也有个好坏之分吧?只要有竞争,怎么可能被绑定在一家手里?! >> >> 如果不是绑定在一家手里,那就不是一种收回成本的方式。 > > > 如果硬要绑定在一家手里,那就是垄断啊!你总算又绕回来了!! 垄断是指在某一市场上占有压倒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你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 况且,我根本反对厂商的绑定。我只是说,你提出都不是好的盈利模式。 >> 我觉得我听你扯淡的次数真的很多了。 > > > 谁扯淡你看看上面你那个诚实的例子你就知道了!! 说的是听你说"扯淡"的次数,"扯淡"先生。 >> >> 况且,软件目前并不是对复制进行限制,除非其中使用了DRM。商业软件目前限 >> >> 制的主要是使用和再发布的权利。 >> > >> > 有谁复制了不是进行使用和传播的? >> >> 复制后自己使用,你仍有这个权利。 > > 我的使用是:传播给需要它的人。 你可以写自由软件,传播给其他人。这是你的权利。 >> 为什么我复制了我自己的东西之后要传播给其他人? > > > 为什么不?别人遇到困难了,需要帮助,我凭什么不能帮?我帮了有损失吗? > 一点也没有! 你可以帮。把属于你的东西给别人。比如你的计算机或阅读器。 而你现在所谓的帮你确实没有损失――你让别人损失了。 >> > 如果真的对复制不需要限制,那还要drm干什么?既然它有,就说明那些厂商 >> > 有这个意思! >> >> 有DRM的目的是要限制复制。我从来没否定过这一点。恰恰因为其对复制的限 >> 制,我反对DRM。我认为我有权利把我购买的东西复制到我的其它设备上,比如 >> 便携式多媒体播放设备。 > > 它只要有就说厂商确实有这个目的!只是以前技术没达到实现不了罢了~! > 只要有钱赚,他们才不管你权利不权利的!更别说诚实了! 请分清楚两点:很多厂商,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厂商,都不诚实;但不等于说 专有软件不诚实。 我没说过厂商诚实过。事实上,微软和音乐厂商,是最惹人厌的。 >> 但这不等于说,我赞成我买了东西之后,就可以随意复制给所有人。数码的精确 >> 可复制性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难题:比如,大部分人希望可以(允许)自己制 >> 作一张个性化的情歌专辑,送给朋友和爱人,而不需要发行商的特别许可;但我 >> 仍然相信,大部分人并不认为毫无限制的自由复制、以及由此引发的原作者得不 >> 到受益,是一种可持续的模式。 > > 哦?也就说因为这你就希望把自己复制的那个权利也给剥夺了?这显然不是解决办法! > 为什么不寻找一种新的模式呢? 你是在把我的话的反面强加给我。我一直在说我反对DRM。 > 另外,我们上面一直是在谈软件,不要把话题扯到音乐上!软件和音乐不一样, > 软件是用来解决问题的,你把你的软件复制给你的朋友会帮他解决问题! > 这就是为什么说阻止软件拷贝破坏了好的社会风气! 你对软件的理解太片面了。软件已经无所不在。软件可以解决问题,也可以赚 钱,也可以娱乐。对于娱乐的软件来说,跟音乐并没有多少性质上的不同,包括 创作模式、发布模式和盈利模式。 -- Wu Yongwei URL: http://wyw.dcwe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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