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文聪 2009年07月10日 星期五 16:00 | 2225次浏览 | 2条评论
建立在网络
知识共享: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未来
熊文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生
一、引 言
毋庸置疑,现行著作权法作为人类理性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作者权益、鼓励创新与促进知识积累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复制变得轻而易举,只需鼠标轻轻一点,作品得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传播,难以控制。各国立法纷纷通过延长保护期、增设权利内容、确认技术措施的合法性等手段来应对,这无疑扩张了私权的范围,缩小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使得诸如“合理使用”等著作权法中原有的利益“平衡器”失灵,导致了一种新的焦虑,乃至国外学者大声疾呼:“版权死了,是《数字千年版权法》杀死了它。” [1]
然而,历史再一次证明,运用智慧,人类可以解决自身的问题。 2001 年由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西格创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Creative Commons Public Licences ,简称 CC) 便是这种智慧的杰出体现。知识共享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格式合同,其将任意作品之上的著作权权利束分解为“署名”、“非商业使用”、“禁止演绎”和“相同方式共享”等四项权能,以此四要素进行排列组合,形成 6 种不同的授权条款,以供作者自由选择 [2] 。其中,每一种条款都由特定的形象符号和法律文字构成,任何人只要登陆知识共享组织网站,就可以清楚地获悉目标作品的授权条件,免去了与权利人繁琐的交流程序,从而以最快的速度在网络上分享、传播作品。作品的利用如此简单便捷,又免去了侵权之扰,使得 CC 莆一推出,便受到网络传媒的热捧,迄今已有超过 1.4 亿网络日志(即“博客”)和开放期刊等新兴信息共享载体采用了该协议,并还在不断发展壮大 [3] 。
二、描 述
相比现有著作权法中的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至少展现了如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变封闭保护为开放共用,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与思想的交流
现有著作权制度预设作者是弱者,保留所有权利,在法律解释上也倾向于作者的利益。使用者在无法获得授权的情况下,要么放弃使用,要么冒着遭受诉讼的风险使用。虽然立法中也留下了“避风港”(例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但对权利的限制不可做目的性扩张解释,只得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4] ,这就是为什么胡戈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难以解释为是对电影《无极》的“合理使用”的原因。即使是在将合理使用作为一项更为灵活的司法衡平原则的美国,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莱西格在其《自由文化:大型媒体如何用技术和法律禁锢文化、控制创新》一书中曾举过这样一个真实的事例。 Joe Else 在拍摄纪录片时无意中引用了福克斯公司情景喜剧《辛普森一家》四秒半的一个片段,福克斯开价一万美金。你可以认为出现在场景一角的四秒半画面是合理使用,但对方的律师也可以完全否认这一点。因为什么是合理使用,什么不是,这在法律上本来就模糊不清。最后,谁占上风取决于谁的法律部门更大,谁的资金更雄厚 [5] 。归根结底,现有著作权制度过分强调了著作权的独占性,将作品视为有体物,置于便于著作权人控制的范围之内。
而与此相反,以 Copyleft 理念为基石的知识共享协议及同时代的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则主张任何创作都是对前人的复制、模仿,将资源开放,降低利用的成本,有助于作品的传播和后续的创作。知识共享协议在保证作者对作品的控制具有主动性和选择性的同时,给使用者创造了更多的自由,真正实现了使用者在阅读、下载、复制、传播、打印、检索、链接、引用作品等方面的权利 [6] 。
(二)作者的真实意愿得以浮现,削弱了商人集团的负面影响
现行著作权法虽然鼓吹保障作者权利、鼓励创作,其运行过程却掺杂着复杂的政治与经济因素。现实社会中,往往是出版商、大型唱片公司和雇主等通过协议取得了所有授权,获益的往往是商人而非作者本人 [7] 。对真正的作者而言,现行著作权法所提供的保护模式,未必符合作者的理想。现在著作权法被异化而为人们所诟病,并非过度了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而是过度保护了作品传播者,尤其是一些大的出版商、制片人和软件公司的利益。真正的作者往往无力出版作品,不得不把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出版商。在转让的过程中,作品已变为商品,成为出版商获得高额回报的手段和工具,而作者却得以甚微 [8] 。因此,博伊尔在其 1997 年的一篇重要文章大声疾呼,“我们需要一种知识产权的政治学——政治经济学,现在就需要。” [9]
但是,作品成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是历史的必然,也是现实的选择。知识共享协议不可能是为了剥夺作品传播者的利益而实现所谓的“公平”。著作权制度旨在实现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经济学和法学的任务之一,便是探询特定社会在特定发展阶段上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合适的“度” [10] 。由此,在借助政治经济学或所谓公共基金、作者津贴制度 [11] 来解决著作权危机之前,我们应寻找一种市场的方法,力图将经济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知识共享协议以尊重著作权为前提,一方面不反对作者保留部分权利,并从作品中获取商业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使用者需征得作者许可后,方能进行作者在协议中选择禁止的行为。同时,在相同方式共享条款中,如果使用者不保持同样的许可协议并将改进的版本回馈社会的话,则被视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这就避免了商人常常借口自己的一点点创造,就把整个作品据为己有。因此,它不是对现行著作权制度的颠覆,而是旨在设立一套有效可行的机制,鼓励所有创作者从被遮盖的幕后跳到前台,自愿地让渡部分权利,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使得每一件作品真正成为 “可再生资源”,恢复创作生态的健康与活力。
(三)增加了授权的透明度和选择性,降低了交易成本
知识共享协议使用一些简单形象的符号清晰明了地指代作者的意愿,避免了文字表述上的繁复和法律概念上的深奥,如一本图画书般让人读起来轻松愉悦,这正是以“读者”而非“作者”为导向,暗合了当下流行的“体验营销”理念。另一方面,知识共享协议提供了多样化的授权模式,让使用者可以像点“菜单”一样,根据自身需要,决定自己想要获取的权利类型。因此,与传统的许可使用合同相比,知识共享协议更加有弹性,也就更加人性化。
事实上,作品迅速传播有助于作品的商业使用。众多被数字化的作品,按特定方式组织、编排成集(即数据库),使用者通过数据库这个信息平台快速找到目标作品,后通过符号识别目标作品的授权范围和方式,从而有效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消除侵权顾虑,为作品的使用和再创作带来了更多机会。已有研究证明,开放的作品更有获利的机会。例如,考利·达克特鲁出版了名为《魔界沉浮》的科幻小说,采用知识共享协议在网站上提供免费下载,出版后一月内被下载 7.5 万次以上,同时书店的销售量也居高不下 , 在销售排行榜上持续领先 [12] ,“奇迹”般产生了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三方共赢的结局。
无独有偶,据 2004 年《波士顿环球报》报道,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年轻乐队采用 CC 许可证发布的专辑销量超过了上一张专辑。乐队首领 Infantino 说:“老实说,我不知道这与我们采用的授权方式有什么关系,但让人们共享我们的音乐的确没有对销量造成不利影响。我们送出了音乐,也卖了更多的 CD 。”对此,莱西格评论道:“对于像 Jim’s Big Ego 这样有天赋的、年轻有为的乐队来说,成功的关键是让人知道,让人能接触你的艺术。自由下载并不一定意味着自相残杀,统计数据并不支持文件共享对销量有害这样的说法。” [13]
事实证明,自 2002 年推出该协议文本以来,短短数年时间,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协议在全球已被引用了 5 千万次,且数量还在上升之中 [14]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从电影到流行音乐;从英国广播公司( BBC )的“创作档案”到麻省理工大学( MIT )的开放课程计划,超过 1000 万件的各类数字化作品均广泛采用知识共享协议进行传播和使用,还得到了美国唱片工业协会( RIAA )和美国电影协会( MPAA )等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支持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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