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莹 2009年06月27日 星期六 11:58 | 1107次浏览 | 0条评论
北京市一中
备受社会关注的“谷歌”名称之争,终审落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谷歌”名称,对谷歌中国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北京谷歌立即停用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谷歌”字样。此外,北京谷歌赔偿谷歌中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据了解,北京谷歌公司最初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的是“古狗”字号,但该项申请未获通过。2006年4月12日,知名搜索引擎服务商美国GOOGLE公司正式公开发布其全球正式中文名称为“谷歌”,当日下午3点以后,相关报道见诸互联网。同日下午3点50分,北京谷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云山申请注册的北京谷歌通过了工商局的网上初审。2006年4月19日,北京谷歌获得营业执照。2007年开始,北京谷歌多次致函美国GOOGLE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称对方非法使用谷歌商号,影响了北京谷歌公司的形象,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否则要将对方诉之法院。
2007年11月,美国GOOGLE公司授权谷歌中国对北京谷歌采取法律行动。谷歌中国随后以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谷歌诉至法院,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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